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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王强两届院长好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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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犯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由于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犯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熊医生具有上述7种情形之一,法院怎么能够擅自追诉、判刑呢?
由于该案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也就无法确定的死者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点也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所以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人民法院报》于2008年5月12日发表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明确回答: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不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熊医生到洪口乡卫生院参加手术的行为,确实存在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超出执业地点的情形,但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由于国家不能按时启动注册程序造成的,怎么能够成为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根据呢?

发表于 2014-11-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个真的事靠能力喃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二审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再审判决又是“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且这中间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王强院长你怎么来自圆其说。

发表于 2014-12-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奇葩:把医疗事故犯罪的一审判决附在非法行医犯罪的再审判决上,全世界都没有哪家法院有这样的整法,叫被告人是上诉呢还是申诉呢?

发表于 2014-12-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在骚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请懂法的人评判这判决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有无事实根据,合法部合法,不懂装懂的人就不要来出洋相了,这里面牵涉的法律问题不是阿猫阿狗都能够懂的那么简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3 15:05
懂锤子,钻空子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钻空子是钻不过去的,判决是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否则就无法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巴中市中级法院整都这份判决至今不纠正,还有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天理了。太没有天理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有人枉法到什么程度,肆无忌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发财?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愿该案的依法纠错,成为巴中市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最新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必须忠于法律,否则什么都是卵的,但现实中的法官首先要忠于院长,如果不忠于院长,任你再忠于法律、再有本事,一切都是卵的。

发表于 2014-12-1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嘻嘻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全国陆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引起舆论反响强烈。为有效从源头预防冤假错案,省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当事人或者其亲属长期以“喊冤”等方式反复申诉、被告人以无罪为由拒绝减刑、刑满释放后以无罪为由继续申诉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复查。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不会继续推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一百道一千,具体到某一个案, 法院明知是冤枉的。但就是不纠.还要继续造假、造冤;你让受冤者怎么相信"依法治国"和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这些口号呢? 那些被用来做依法纠错典型案件的受冤者是幸运的, 是非常非常幸运的和极少数的。 更现实的是, 一旦你被冤了,明知道是冤案还要通过各种阴招(甚至犯罪的招)来维护. 法治在某些具体执法护法者眼里算的了什么? 狗屁都不如,这就是现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办案法官忘记了自己是什么,他只是清楚他是办案法官,可以决定这件案子,但他忽略了自己还是一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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