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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王强两届院长好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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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二审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再审判决又是“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且这中间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王强院长你怎么来自圆其说。

发表于 2014-12-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奇葩:把医疗事故犯罪的一审判决附在非法行医犯罪的再审判决上,全世界都没有哪家法院有这样的整法,叫被告人是上诉呢还是申诉呢?

发表于 2014-12-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在骚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请懂法的人评判这判决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有无事实根据,合法部合法,不懂装懂的人就不要来出洋相了,这里面牵涉的法律问题不是阿猫阿狗都能够懂的那么简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3 15:05
懂锤子,钻空子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钻空子是钻不过去的,判决是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否则就无法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巴中市中级法院整都这份判决至今不纠正,还有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天理了。太没有天理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有人枉法到什么程度,肆无忌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发财?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愿该案的依法纠错,成为巴中市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最新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必须忠于法律,否则什么都是卵的,但现实中的法官首先要忠于院长,如果不忠于院长,任你再忠于法律、再有本事,一切都是卵的。

发表于 2014-12-1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嘻嘻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全国陆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引起舆论反响强烈。为有效从源头预防冤假错案,省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当事人或者其亲属长期以“喊冤”等方式反复申诉、被告人以无罪为由拒绝减刑、刑满释放后以无罪为由继续申诉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复查。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不会继续推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一百道一千,具体到某一个案, 法院明知是冤枉的。但就是不纠.还要继续造假、造冤;你让受冤者怎么相信"依法治国"和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这些口号呢? 那些被用来做依法纠错典型案件的受冤者是幸运的, 是非常非常幸运的和极少数的。 更现实的是, 一旦你被冤了,明知道是冤案还要通过各种阴招(甚至犯罪的招)来维护. 法治在某些具体执法护法者眼里算的了什么? 狗屁都不如,这就是现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办案法官忘记了自己是什么,他只是清楚他是办案法官,可以决定这件案子,但他忽略了自己还是一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6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审判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办案法官哪个负责呢?审判委员会、签字的法院领导、审判长你们站出来负责任地解释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6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谓“依法治国”?就普通人而言,“依法治国”就是好人不被冤枉、法律主持正义;这样一个再简单、直观不过的道理。

然而明白这个道理,或者说这个道理在法律层面得正常运行,则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
这起错案不仅是错的离谱,而且错的蹊跷。没有关键证据(死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仅凭副院长看卷、不经审理就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审理非法行医犯罪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却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显然,这起案件固然有领导干预背景,但与再审合议庭办案人员的人为责任则更为密切。至少你们没有审理国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为什么要在判决书上写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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