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受让了农村的一农民的土地,同年户口也一并迁入了该村,2002年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0年获得了政府发的林权证。2013国家需要征收受让的部分土地,原承包人回来与我发生纠纷,说我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先后经过市政府,县政府都说我的承包经营权是合法的,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判决我的转让程序和土地经营权证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原承包户07年也把全家户口迁到了县城,在城里买有住房,交纳了城镇社会保障的。现在他又起诉要他原来的自留地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款。理由是自留地不能转让和买卖。请问老师他有这样的权利吗?《他的户口已经迁出该村了,但是征收了集体的一口堰溏集体又给他分了补偿的,原因是他作为1987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修堰溏的时候他出力了的》。他现在向法院起诉要自留地和我的几颗果树的征收补偿款,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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