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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人才交流中心不应向未尽档案管理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收取人事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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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5 21:13 | |阅读模式
由于计划体制遗留一些问题,当前的人事档案尚未全面实现社会化管理,存在着部分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部分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的“双轨制”现象。
人事档案管理“双轨制”背景下,出现了这样令人不可思义的问题——部分地区人才交流中心在收取代理费时,将未获相关服务的人群纳入收费对象,引起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极大不满。
以川南某市为例,规定2004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2005年起收取240元/人·年的人事代理费。这对于由人才交流中心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有其合理性;但对于档案不在人才中心管理的诸如教师之类,其明显不合理。对此,学校教职工们反应激烈,到2009年时改为收取120元/人·年,2012年又恢复为240元/人·年。
人事代理费收取的目的是用于档案管理及维护,对于其收取对象,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地方无明确规定。浙江省就规定人事代理费收取对象为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展开此项收费工作。收费一定要具有合理性,这个是原则问题。因此,建议政府对该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档案不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禁止向其收取人事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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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1:22 |
这种双轨确实不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6:34 |
去年12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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