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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和谐平平

四川广安武胜房管所非法行政,迫使退休法官穿着法袍上访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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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0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此帖有些无语了。余曾经在网上看到浙江有警察也曾为房子而举牌,有城管为维权而上访,而后有网友留言讽刺说真是想不到啊!所以为官者在位当视百姓为父母不要欺压,轮到你脱掉官服为底层民众你才能方知百姓疾苦和你才会明白你也属弱势群体诸多艰难曲折。若楼主反映属实估计会赢,但漫漫长路成本很高,祝福楼主。我们真心真意呼唤法治呼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此帖很是值得深思,建议社区置顶。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2 10:24
说穿法袍违规是着相和转移注意力?一.从证言效力角度,一个不尊重规则的人的陈述其可信度会降低,这是基本证据规则二、其实楼主如真有冤屈,就承认穿法袍违规,但情非得已,也本不算什么。但,其不仅拒不承认,还强词夺理,自诩神圣,只能看出其偏执和不讲道理,以自我认知为中心三、网友问你"你收钱了没",你含混其词,不说这钱是什么性质,说什么收益!法院明显是让你退房给的房款你,你收了就认可了退房的事实,协议并不一定只是书面的签了字才生效。你能明确该笔钱法院为何给你,租了你房租金,损害房子赔偿,退房款,哪一种?法官,你当初怕是在法院打杂的哦!

发表于 2014-11-2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是每个逛坛子的人应具备的基本品德。但,禁止恶意灌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2 14:19
楼主啊,亏你还曾经当个法官,你领了钱,退了房,别人也座了多少年,应该大家都了清了。房价涨了,你反悔了。骂这骂那,太不厚道。以法官身份,向法院,房管所施压,要求退回房产。真的很无语。做人做到这份上,太奇葩。你以这样那样所谓的证据和法律来博取网民同情,善良网民一旦识清你的真面目,会由同情变为反感甚至厌恶。你引用得最多的是物权法,这部法律20O7年l0月才生效。你的房改房是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产物,政策性很强,当时按政策处理问题。这是特定时期产物,你用后来颁布的法律去适用N年前的房产问题,适用法律错误,难怪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在中国当前舆论环境里,只要骂政府,骂司法机关,无论对错,都会获得很多网民的支持,这是当前的舆论生态,很正常。你看到并想利用这点,你很聪明,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哦。我作为一个局外人,对楼主的行为实在看不下去了,确实难以苛同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2 17:16
有的网友说得好,官员也是百姓,贵为薄督,一样受审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方向。现在很多人反感政府,一是有历史原因,还有官员法律素质原因。你说楼主这种法官多了,能判好案吗?楼主思想重点不在于冤,而在于其是法官,为何在政策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没占到便宜",还是特权思想作怪,也许她自己曾经可以在自己三分地里曲解过法律,以为一直还可以按自己想法有特权,可惜超过了其能力掌控。
  我们是否应反思,当入学,看病都因为人熟而不一样而忽略平等规则,是否每个人都有类似楼主这种特权思想病呢?
  是否,当我们要求政府做得更好时,我们有没有反思全社会存在的不尊重规则情况(特权),有没有对现在普遍的缠访,闹访现象后的暴民思想进行反对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95.44.x 发表于 2014-11-22 14:19
楼主啊,亏你还曾经当个法官,你领了钱,退了房,别人也座了多少年,应该大家都了清了。房价涨了,你反悔了 ...

    四川手机网友:你知道我的房屋是我自愿退出来的房吗?谁会这样傻,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几年后原价退给出售方,你愿意吗?房屋是不动产,即便失去了使用权(交给承租方使用),并不证明就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你懂不懂?他卢忠明座了几年,并不能证明他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座别人房屋的人多的是,这点你不清楚吗?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价涨不涨都是我的,这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我)的权利,你懂不懂?
    我用证据和法律来晒事实真相不应该吗?有本事你也拿点证据出来晒晒太阳!你既然知道《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房管所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2月决定注销我的房权证,他的注销行为应不应当受《物权法》制约?请你回答。《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不是触犯了该法条?请你认真思考!若该房已属于卢忠明的了,房管所也不会决定注销他的房权证,武胜法院也不可能申请要求房管所注销我的房权证!受诉法院为什么驳回我的起诉,判决书都出了又判决撤销,正因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这也说明了房管所的行为明显违法,不敢判决!若武胜法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该房屋已属于卢忠明的或武胜法院的,凭何山的实力,受诉法院不敢判决吗?请你想想这个道理,也请你好好学点法律基本常识!在此请你转告卢忠明或武胜法院将我告上法庭,待法院的判决书出来后,凭判决书要求房管所办理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的注销登记。只有这样按法定程序走才是合法正确的!我不是不讲理和不讲法的人,我期盼法院对我持有的第2086号房权证归属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95.44.x 发表于 2014-11-22 14:19
楼主啊,亏你还曾经当个法官,你领了钱,退了房,别人也座了多少年,应该大家都了清了。房价涨了,你反悔了 ...

四川手机网友:你知道我的房屋是我自愿退出来的房吗?谁会这样傻,几年前购买的房屋,几年后原价退给出售方,你愿意吗?房屋是不动产,即便失去了使用权(交给承租方使用),并不证明就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你懂不懂?他卢忠明座了几年,并不能证明他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座别人房屋的人多的是,这点你不清楚吗?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价涨不涨都是我的,这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我)的权利,你懂不懂?
    我用证据和法律来晒事实真相不应该吗?有本事你也拿点证据出来晒晒太阳!你既然知道《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房管所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2月决定注销我的房权证,他的注销行为应不应当受《物权法》制约?请你回答。《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不是触犯了该法条?请你认真思考!若该房已属于卢忠明的了,房管所也不会决定注销他的房权证,武胜法院也不可能申请要求房管所注销我的房权证!受诉法院为什么驳回我的起诉,判决书都出了又判决撤销,正因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这也说明了房管所的行为明显违法,不敢判决!若武胜法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该房屋已属于卢忠明的或武胜法院的,凭何山的实力,受诉法院不敢判决吗?请你想想这个道理,也请你好好学点法律基本常识!在此请你转告卢忠明或武胜法院将我告上法庭,待法院的判决书出来后,凭判决书要求房管所办理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的注销登记。只有这样按法定程序走才是合法正确的!我不是不讲理和不讲法的人,我期盼法院对我持有的第2086号房权证归属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18.5.x 发表于 2014-11-22 10:24
说穿法袍违规是着相和转移注意力?一.从证言效力角度,一个不尊重规则的人的陈述其可信度会降低,这是基本证 ...

四川广安手机网友:此帖标题是:武胜房管所非法行政......,我失去房屋的使用权“收钱没有”并不重要,武胜法院单方决定付了钱,是我与法院之间的事,并不能证明我的房屋产权发生了转移,房管所也不能凭我收了钱就可以决定注销我的“第2086号产权证”,要是能这样,市场经济不就全乱套了!还是那句话:2001年该房价值少说也近三万元,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几千元,就说明该房屋是它的了吗?就算2001年3月支付了钱才是它的了,也应当是自己的了才出售呀,为何1999年12月还不是自己的就出售给了卢忠明呢?请你帮我分析分析,解释解释?
对于我是不是打杂的,请你查一查,看卢忠明是打杂的或是我是打杂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95.44.x 发表于 2014-11-22 14:19
楼主啊,亏你还曾经当个法官,你领了钱,退了房,别人也座了多少年,应该大家都了清了。房价涨了,你反悔了 ...

四川手机网友:武胜法院申请注销我的房权证,房管所决定注销,你不感觉可笑吗?有裁判权的机关,要求无裁判权的行政登记机关决定公民物权的归属。这不是荒唐吗?这不是挑战法律吗?《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得很清楚:登记机关只能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办理注销登记。还是那句话,请你学点法律基本常识再来点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2 22:40
喜剧。好羡慕你哟,退休法官还可以穿法袍上访,你说我一个退休老农民去上访是该扛锄头还是挑糞捅?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18.5.x 发表于 2014-11-22 17:16
有的网友说得好,官员也是百姓,贵为薄督,一样受审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方向。现在很多人反感政府, ...

四川广安手机网友:法官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受到侵犯吗?受侵犯不懂得维权就是好法官吗?未必吧!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保护不了的法官,她(他)又怎么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她(他)会司法吗?你认为我有特权?我若有一丁点特权,也不至于落得穿法袍喊冤的境地!正因为老实,无能力,没有后台,不会给院长开车、打扫卫生,才处于私产被人强占无人主持公道的境地!我们两口子辛辛苦苦在法院干了十几年获得的房改房私产,被法院强行出售给刚来法院不久的工人卢忠明(驾驶员),你说我们有没有“能力”?被强行侵犯私产这是我们有“特权”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42.27.x 发表于 2014-11-22 22:40
喜剧。好羡慕你哟,退休法官还可以穿法袍上访,你说我一个退休老农民去上访是该扛锄头还是挑糞捅?

四川手机网友:你没看帖子的标题吗?退休法官穿法袍上访维权不是逼出来的吗?合法权益没受到侵犯谁会去吃这个苦!至于访民穿什么、拿什么你就不用担心了,你还是抽时间学点法,学习学习中央四中全会精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2 23:07
法袍是道具,不是证据,穿上它除了扯眼球博同情外,对于你的问题的解决似乎没什么帮助。所以劝你不要侮辱了你自己曾经从事了几十年的职业。说到逼,逼你去上访我有点信,但逼你穿法袍去上访,我还真不信。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42.27.x 发表于 2014-11-22 22:40
喜剧。好羡慕你哟,退休法官还可以穿法袍上访,你说我一个退休老农民去上访是该扛锄头还是挑糞捅?

四川手机网友:请你摆事实、讲道理,依理依法点评。谢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2 23:46
穿上法袍就是搏眼球,比工人,农民,普通群众似乎高人一等,更应受到重视。唉,楼主打心里觉得自己曾是法官,比一般人似乎高人一等。人退了休了,特权思想并没退休啊。穿上法袍上访,让人觉得你是将法袍作为你的道具,为自己增添某种砝码而已。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你是一个偏执,极端,自我为中心,甚至有些贪婪的人。你真的不配当法官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3 00:10
所谓特权思想,相对的是平等。我了解很多单位老同志,计划经济,大锅饭,有单位就觉得和外面的人不一样,就应该优越,应该占国家社会便宜!突然,房改,以为灰色地带再捞国家一笔(房改时很多人赚了人生一桶金),可楼主不顺,没赶上末班车,阴差阳错被政策所害!天啊,得了,没占到便宜!特权不是说要特别有权的人才有,比如楼主这
样,农民还做帝王梦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3 00:15
楼主一会说收钱是租金,请问有任何人或合同证明租赁关系吗?一会说是非自愿退房,可你收钱是事实认可退房,你要拿出证明是非自愿,你有吗?即使有,证据估计也没有优势推翻事实认可!一会说收钱不重要,收钱怎么不重要?!平等主体买卖人家有了债权,房改房视为你按政策没了该房的实质权利,上述两种情况,即使房产证在你手上,人家还是可以申请房产转移,注销!这是房屋物权与债权及房改决定相关权利分离,但又紧密相关。
  武胜法院在此事中的身份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房改相关部门。
   还有,相关部门与法院的判决和回复,无论撤销什么的,你全部贴出来,相信网友的法律知识能判断是非!你不全部出来说明你在隐瞒事实!
  真心说一句,楼主要么法律素养差,和菜市场老太婆一样,以为产权在手,那怕房子卖了也可不认,收回了也可不认,根本不懂物权和债权理论;要么是如网友所说特权思想,奇皅为人!
  话虽不好听,真心劝你,无论那种情况,知进退得失!贪欲害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3 00:19
秀智商无下线。自己领了钱现在说不是自愿的,难道不是你亲笔签名?有人拿刀逼你签名,领了钱又说不是房款,说是收益款。搬出房屋是自己搬的吧,没有人来把你东西扔在屋外吧。人不要脸真是无敌啊。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样不要脸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3 00:33
楼主一会说收钱是租金,有任何人和合同证明吗?一会说非自愿,有证据强于收钱这一事实认可吗?一会说收钱与否不重要,到底你逻辑在哪里?一会说产权名称是你,就只能法院判决变更,你知道债权与物权关系吗?你知道房改政策吗?你看过完整房屋登记法规吗?
  你为何不把法院,房管相关所有文书上网,你不相信网友的法律素养吗?还是你不愿让我们看到事实真相而有选择性地隐瞒?不要说什么失效来搪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3 00:42
楼主不懂债权与物权的关系,以为产权本子在手,便可耍赖,法律知识不够还不可怕,思想扯了拐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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