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法院:由七万元借款引发的三次诉讼
http://www.scol.com.cn (2014-11-14 09:07:03) 来源:四川在线凉山频道 评论共 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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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正勇
四川在线凉山频道讯 (文正艺)2005年12月14日, 张某先后收购了会理县蔬菜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份。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个人持有股份权益转让协议》,将其在会理县蔬菜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以7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了张某。2006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甲方收购乙方蔬菜公司个人股份的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将股份转让金7万元借给张某,由张某每月支付利息500元;如遇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调整,张某自愿补足其差额,且不低于每月500元;王某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张某领取7万元借款。据此协议,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条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第一次诉讼
2010年9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某与蔬菜公司暗箱操作,哄骗其转让了蔬菜公司的股份给张某,且未按约付款、支付利息。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持有股份权益转让协议》、《甲方收购乙方蔬菜公司个人股份的补充协议》,为其恢复股东权利,由张某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21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双方签订的《个人持有股份权益转让协议》和《甲方收购乙方蔬菜公司个人股份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王某主张蔬菜公司与张某暗箱操作,哄骗其签订转让协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王某要求恢复股权、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用现金向王某支付了利息2 200元,又按约定代王某向社保局交纳了社保费用计27 043.6元,张某并未违约,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次诉讼
2012年12月20,王某又起诉要求张某按协议内容履行支付股份转让金7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时的利息,支付违约金21 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支付王某借款7万元,并按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支付王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止的利息43 000元,扣除张某已支付的33 643.6元,实际支付王某利息9 356.4元。王某未上诉。
第三次诉讼
2014年7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月1日,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私人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每月支付利息550元,可随时收回借款。后经王某多次催要,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张某归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还款日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甲方收购乙方蔬菜公司个人股份的补充协议》后,于同一天形成了7万元的借条,王某称本案涉及的借条所指的7万元借款与《甲方收购乙方蔬菜公司个人股份的补充协议》上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是不同的两笔款项,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相反,张某分别于2006年4月26日、6月22日两次共计支付了一年期的利息6 600元,此两次利息的支付均是按照一笔借款7万元本金,每月利息550元计算支付的利息,由于《甲方收购乙方蔬菜公司个人股份的补充协议》与借条系同日出具,同时结合张某支付利息的情况可看出,《甲方收购乙方蔬菜公司个人股份的补充协议》与张某出具的借条指向7万元借款就是同一笔款项。王某主张是两笔款项的主张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此,一笔7万元的借款,历经四年诉讼得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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