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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是违纪?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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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10:11 | |阅读模式
根据群众举报和市纪委领导批示,2012年7月16日至27日,市转创办组成调查组对郸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钟夏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问题进行了调查。市纪委监察局责成郸城县纪委监察局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纪事实及处理情况
  2010年10月,郸城县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撤销会计核算中心,将核算职能退还给各预算单位。由于各预算单位的账目多年来都是由原会计核算中心记账,部分预算单位的会计(原为报账员)不能适应会计核算工作。钟夏(郸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汲殿杰(郸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郭自建(郸城县供销合作社财务股长)、古钦德(原郸城县南丰乡棉花厂会计,已下岗)等人于2011年7月成立郸城县方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利用钟夏、汲殿杰职务便利,介绍单位到方正公司记账,从中收取费用。据查,郸城县原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记账的有113个预算单位,经钟夏、汲殿杰介绍,到方正公司代理记账的单位有43个,一年内方正公司收取了41个单位的咨询费(农开办和农科所2个单位的费用没有收取)共43.96万元。对此,调查组认定:
  (一)钟夏作为郸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出资8.8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直接参与谋划筹办与自己工作有关系的方正公司,利用职务之便介绍郸城县部分单位到方正公司代理记账收取费用,并从方正公司领取7.8万元自己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涉嫌滥用职权问题。
  (二)郭自建作为郸城县供销社的党员干部,参与方正公司的筹办、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兼任方正公司的监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三)汲殿杰作为郸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在钟夏的安排和授意下,参与方正公司的筹办、代理记账和公司收支管理,并出资1.2万元作为方正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介绍部分单位到方正公司代理记账收取费用,从方正公司领取4.5万元自己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四)张树军作为郸城县财政局分管国库支付中心工作的党组成员,没有履行一岗双责,忽视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干部思想教育不够,约束要求不严,动态管理不力,致使出现了钟夏、汲殿杰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违纪问题。对此,张树军应负领导责任。
  (五)方正公司作为财务咨询公司,在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代理记账单位收取费用,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属乱收费行为,且该公司在运行期间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郸城县纪委监察局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周口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问廉实施细则》,作出如下处理:
  给予钟夏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汲殿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郭自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张树军党内警告处分。
  依法注销郸城县方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财政。
  二、问题的思考与启示
  启示一:以权谋私乱作为是发生问题的祸根乱源。钟夏等人作为财政职能部门公职人员,面对财政体系报账中存在的问题,不是积极建言献策提升财会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而是投机钻营自己成立公司,利用职务上的往来关系,以权谋私乱作为,不仅造成公款中饱私囊,也给党和政府形象带来恶劣影响。这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问题,看似“小节”,实则影响很大。各级机关和干部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它的唯一的本质属性就是要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党的宗旨的要求,也是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出发点。任何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权力变成个人“升官发财”、中饱私囊的行为,危害的不仅仅是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也必定会断送自己的事业和前途。
  启示二:党规党纪观念淡薄是发生问题的关键因素。钟夏等人的违纪行为是《廉政准则》明确规定禁止的,市委在开展转创活动中下发的《周口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问廉实施细则》也做出了具体规定,钟夏等人明知故犯,暴露出了其党规党纪观念淡薄、缺少自律意识的问题。《廉政准则》是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本原则,它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明确了不能入、不能碰的“禁区”和“高压线” ,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警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党规党纪观念的缺失与淡薄,后果之所以特别严重,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启示三:错误的侥幸心理能导致理想信念的动摇。钟夏等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对党纪政纪置若罔闻,是错误的侥幸心理在作祟。党员领导干部经常要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头脑不清醒,就会为物欲所惑,致使理想信念产生动摇。理想信念是每个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一旦失衡,在信仰上将无堤可防、无险可守,违纪违法将在所难免。
  启示四:业务技能的缺陷凸显履职能力亟待提高。郸城县113个核算记账单位中竟有43个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在方正公司代办记账,既反映出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弱的问题,也暴露出了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力的问题。对党员干部而言,履职尽责是最基本的要求,既是职责使命所在,更是职业操守所系。当今社会正处在一个竞争高度激烈的时代,效能显得更加重要,党和政府对“铁饭碗”已经废除,作为人民群众的公务员在其位不能谋其政,不仅有负于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而且最终必然会被社会所淘汰。
  三、要求
  (一)党员干部要加强《廉政准则》的学习与践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人生指南,目的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学习好、贯彻好、践行好《准则》,是对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我市制定的六项效能问责规定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基本约束和问责依据,转创活动已进入深入查摆问题阶段,各级党员干部要按照《廉政准则》和六个文件的规定,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自我剖析查摆,在具体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不断强化修身养性,筑牢防腐之基,堵塞腐败漏洞,坚守党纪底线,强化监督意识,常打预防针,乐于受批评,做到闻过则改、警钟长鸣,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二)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各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苦乐观,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保持共产党人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严守“三条底线”: “违法的事坚决不做”,珍惜自由人生,守住法律底线;“违纪的事一定不做”,珍惜政治生命,守住纪律底线; “分内的事认真去做”,珍惜工作岗位,守住职责底线。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 勤于思考、善于政事、敬畏权力、恪尽职守,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力争成为党组织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好公仆。
  (三)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履职意识和能力。此次事件暴露的深层次的问题,其实就是部分干部履职意识和能力差的问题。各级各单位要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开展下去,不断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加强绩效问责,以此强化各级干部履职意识和能力,使之最终适应党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周口市“作风转变暨环境创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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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0:14 |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0:18 |
这篇文章值得纪委和检察机关、法院执法者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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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0:25 |
此违纪案件与蓬安县某单位中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问题,非常雷同。请蓬安、营山两地法官及公诉人酌情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0:32 |
蓬安县纪委和检察机关公诉人将本县某单位中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问题,罗列为“受贿罪”;正副职中层干部的违纪行为罗列为“受贿罪窝案”实属不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0:39 |
县纪委、县检察院将“统计数据”列为“证据”不确切.....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0:43 |
证据要准确,执法才不会有偏差.....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1:03 |
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问题,是违纪,还是犯罪?要仔细斟酌.....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1:56 |
关于公职人员与非工作人员合伙办企业,群众这样看:
1.技术可以入股,规划设计、监督实施、技术指导、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图纸、原材料的比例与混配等;
2.资金可以入股,即或资金没有使用,资金在那里,是既成事实;
3.实际参与入股,参与管理、参与制作、参与维修、参与指导等,事实合作或合伙,不应以手续作为唯一依据。
举例:19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前的老人,有很多没有办结婚证,现在子女成群、儿孙满堂,难道仅凭一纸证书来判断老夫妻是否婚配,不讲既成事实么?

发表于 2014-11-18 13:46 |
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10 |

1什么是销售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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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现金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
2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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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3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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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4销售回扣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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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的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由于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据,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销售折扣的常规方法在账面进行反映,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税法明确规定,销售回扣不得抵减销售额,不得少缴流转税,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都不能影响销项税额。
5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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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不同: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三、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6销售回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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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扣给的不是购方的企业是给购方企业当中的某个主要人物的一种劳动付出的一种肯定.让对方死心塌地为你出力,是一种回报.
  2. 就是回扣本来就是暗的不能放在明处,只是一种营销的策略.所以要为对方设身处地着想,要让对方感觉到这钱赚得有安全感不会影响自己的前途,那么就必须把好质量这一关,这是最为重要的.这样对方既能为他的老板负责又能赚到外块,这样我们大家也能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3.给了回扣对我们售后服务和结款也可以免去很多麻烦.因为我们的回扣是要在客户结款以后才付的,那么他想尽快的拿到钱就会尽心帮我崔款.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17 |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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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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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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