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法院严重违法进行 残值评估 包庇行政违法谁来监督?
2011年6月,被告四川省郫县国土局人员因敲诈勒索未遂,即组织大批人及社会人员动用机械设备,将原告经营多年的钢结构廠房3000余平方及附属设施以违建为名拆毁,并打伤多人住院。
原告提起行政起诉,经(2012)成郫行初字第25号判决被告强拆违法。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法院在(2013)成郫行初字第56号行政赔偿案审理中,因被告不到庭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原告依法提岀评估鉴定。经法院主持双方同意从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数十家评估公司中摇号确定了一家省级评估公司。并由法院书面向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资料及鉴定委托书。
原告预交数万元评估费后,法院审判人员、评估公司、郫县国土局人员及律师、原告均到了现场勘查。评估公司按市场价值,及法定评估程序评估为300余万元,法院向双方送达了《评估鉴定报告书》。该评估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该评估鉴定价,远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房屋拆除等补偿标准。)
原告在要求行政赔偿中,被告国土局称前任留下的烂滩子不好说,法院判多少就赔多少。法院也多次审理,应当依法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按最高法院审理赔偿案程序法释〔2011〕6号规定,赔偿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可法院面对行政强权的恐惧心理,故意拖延至今达20个月不判决,已严重超审限违法。原告向郫县县委,人大、检察院多次要求监督,可监督制约违法失控极其严重。
更严重是,评估公司2014年7月出具了《评估鉴定报告书》三个月后,法院荒唐的提出了对拆毁廠房进行“残值评估”,(对消防、用水设施、动力电器设备、办公用品等损失未评估) 在原告与被告均不同意法院以职权启动“残值评估”程序前提下,法院为保护行政违法擅自违法起动“残值评估”并委托同一评估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残值评估为24万元的《报告书》。
原告多次向法院提出;一个玻璃杯价值10元钱,打碎成了玻璃片不值一分钱。若一套房屋价值100万,用挖掘机毁灭为废砖烂瓦,还得花钱请人去清理场地倒掉建筑垃圾。所谓的“残值评估”评估是不公正的,是滥用职权包庇赔偿义务人违法。
原告指出;法院起动“残值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更没有评估“残值”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起动评估程序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无权起动评估程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4]16号法释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2014 年7月送达《评估鉴定报告书》已达三个多月,申请人及赔偿义务人国土局均不同意起动“残值评估”程序。 现该行政赔偿案长达20个月未判决,严重超审限违法。法院擅自起动“残值”评估严重违法,谁来监督法院? 本案人电话:13980916982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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