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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谈一个共同性问题:转为城镇户口后村里是否有权收回承包田地和自留地问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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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在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你户口虽已转非并迁城,但不属设区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暂无权强制收回你家的承包地。同时,建议你珍惜耕地,将承包地转包或租赁给他人耕种,不得造成耕地撂荒,否则集体就有权收回荒芜的土地。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三十年不变,在法定的承包期内,任何人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即便个别农民存在户籍变动情况,集体组织也不能因此收回其承包土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央关于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精神。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就否定了土地承包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建制市分为县级、地级、副省级和省级四个等级。中国有四个省级市,就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这四个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分为区、县,县级市不设区,所以,所谓的“设区市”就是设有区一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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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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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1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4-11-2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设区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暂无权强制收回你家的承包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18 22:47
我这地属于集体分给我的菜地,以被我撂荒二十年了,有同村人捡种了,现在是否有权收好回,谢谢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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