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大17岁少女体育课后死亡
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2014级9班学生郑杉杉,女,现年17岁,2014年11月11日上午连上两节体育课后洗头时晕倒、死亡。该生是2014年9月入学的新生,高考体检和入学体检身体健康。体育课到底上了些啥? 该生于2014年11月11日上午体育课期间(11:30左右),在洗浴间突然晕倒,被同在洗浴间洗衣服的同学发现后从三楼背到一楼地板上,由宿舍值班门卫找了自己的女儿进行抢救。在抢救的同时,学生步行到校医务室找校医。在此期间,学生打了120,川北医学院12:06赶到现场(据医生讲:当时其脉搏只有30多次,若年龄大的话就不会接了,鉴于是学生、年龄小还是接到医院抢救)。12:37病人送入抢救室,学校老师这时才赶到医院,13:31心脏停止搏动,13:45送入太平间,20分钟后被学校签字送到殡仪馆。事后当家长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出事、抢救等时间点与学校提供的时间不符,学校回答说是监控系统时间有误,这种解释能说服人吗? 该生的去世,是其家庭的不幸,其父母、亲友悲痛万分。该生的去世学校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一、该生出事于上课期间,学校应负管理责任。从该校的课程表反映,2014年11月11日上午第3、4、5节为体育课(见课程表),上午放学时间为12:05,该生出事于当天上午11:30左右,属上课时间。为此,学校应负管理责任。 二是体育课设置和开展不合理。学校将一周三节体育课连续安排在星期二上午第3、4、5节,会造成运动量过大,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学效果,这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当家长质疑校方的课程安排不合理时,学校回答是课程表打错了,为什么会有如此情况?加之,体育老师在上完第3、4节课,第5节就擅自离开了教学岗位,没有对学生进行监督管理。如若按照教学计划,老师现场教学或管理有可能避免死亡事故的发生。同时,体育老师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义务和责任告知学生在进行体育运动后应该注意的事项,通过调查体育老师并未尽到告知责任。 三是学校组织抢救不及时。西华师范大学冬季作息时间表(见附表:注释2)要求:坐班人员上午8:00—12:00坐班,然而该生出事后,在学校抢救期间(12:06之前),至始至终没有老师在现场组织指挥,仅由学生自救。若有老师在场组织救治,导致的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四、缺乏人道,擅自处理死者。该生死亡后,校方在家长4小时可赶到的情况下,擅作主张自行签字将其遗体送到殡仪馆,且死者上身仅穿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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