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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望相关部门对阳光小区4号楼卖方的这种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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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1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阅读模式
我在平昌县阳光小区4号楼买了一套房,最近交房,却发现厨房厕所未做防水,可是在合同上明确写着得做防水,我就让他们把防水做好,我说:“合同上写的厨房厕所要做防水,你还是给我们做起了”。谁知她说:“我给你做个憋,不给你做”。我想知道,阳光小区4号楼卖方的这种嚣张行为难道就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吗?有无相关部门可以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进行制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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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11:00 |
:):)

发表于 2014-11-22 17:44 |
房产公司交房时必须得到业主的签字确认,合同才会立即生效。你不在交房合同上签字,看他咋个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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