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的工资问题上有几个问题值得研讨:1、党政部门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在不在党政部门的县委政府确定的人均津补贴总额之内?教师呢?
2、教师的绩效工资中提取其人均总额的30%究竟该由谁来支配?教师的考核究竟该由谁来实施?
3、党政部门职工领了工作目标奖之后,又打破了原来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基本持平的格局,又怎样来确保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以维护【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益?
可否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33号】中的第二款“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矛盾始终是要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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