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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 刑 事 申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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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崔建新,19719月生,家住三门峡市卢氏县五里川镇古墓窑村,系双槐树乡政府公务员。电话:15238955352
请求事项: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刑监第1号驳回起诉通知书、撤销《卢刑初字第12号〔2012〕判决书,并判决本人无罪。
理由:1、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检察院、卢氏县法院证据提取、运用不当。
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笔录存在严重的误导、误录,限制本人补充、更正笔录的权利。
其笔录只突出记录了老灌河的河道是否改道、是否死人,却对双槐树乡石门水库于2010年向下游河道排污并危害下游的事实避而不谈,避而不录,存在明显的隐藏案件事实的行为。且禁止、阻挠本人对笔录进行更正和补充。
本人取得赔偿是20106月底到7月初的某天,其时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经结束,而且本人投诉的是其排污行为,与水库的大坝加固没有关系.
公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可能造假。天上掉下来的检测报告?
卢氏县环保局、双槐树乡政府、陕县环境检测站、卢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周游、马书义、张东阳、董建中、李润方等所制作的检测报告可能造假,水样采集地无法证实,与卢氏县公安局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严重背离和矛盾。作为当时对石门水库排污的投诉人,从来不知道也没参加和见证过该报告的污泥、水样的采集过程,更不知道该案中的监测报告来自何时、何处,虽然我当时一直在向各方领导索要。
而且作为石门水库排污方业主单位的双槐树乡政府领导进排污事实的委托组织监测,未告知受害人,监测报告也未当庭出示,显然不应作为判决依据写入判决书。
卢氏县检察院批捕科调查人陈振英对本人做的笔录赛过王羲之,龙飞凤舞,天人难辨。当时对我说的是本人不可能有罪,以后不要再发帖、不要再得罪领导了,要汲取教训、好好工作之类,让本人感动的涕泪俱下,不想几天后收到的却是逮捕通知书。
2、卢氏县公安局刑拘不当、卢氏县检察院逮捕不当,卢氏县法院庭审判决不当。
以上各方忽略了下游的被告方与上游排污的举报方存在污染与被污染的因果责任关系的事实、本人受害的事实、本人无罪的事实。
虽然《卢刑初字201212号》判决书对本人好象判的很轻 ,事实上却是包庇了工程承包方李建民,业主方及原双槐树乡政府领导、水利局领导、卢氏县环保局某些干部等对本人的合谋诬告的责任。(证据见本人提供的图片,《卢刑初字201212号判决书》中李建民的举报材料与证人李海龙、薛龙、杜新红、纪新钊、宋长明、崔来生等所提供证言所证明事实的冲突。证明了举报方李建民、贾辉举报不实,其“放水”事实不能成立。
庭审程序违法,一是没有依法公开审理和判决,二是庭审中公诉方对本人的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质证、证言也未当庭播放,更没有充分质证,证明本人有罪的关键证据庭审质证未通过,卢氏县法院将以上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显属不当。
案件未公开审理、未公开宣判,属于违法审判,无效判决。
卢氏县检察院、卢氏县公安局对情节显著轻微、非暴力非现行、非恶性犯罪嫌疑的本人刑拘、逮捕显属违法。
将未通过质证、未当庭出示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的违法事实;侦查机关悍然否认崔建新的受害人地位,忽略双槐树乡石门水库排污与崔建新受危害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法庭未依法对本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将环境违法事件的受害人作为敲诈勒索犯来关押、治罪,明显破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践踏了法律,破坏了党和政府正直无私、一切为着人民利益着想的形象。
通过卢氏县法院的庭审同时也证明了崔建新受害事实确实存在,证明了确实如传说中的某种人所共知的某种领导原因,崔建新受到了司法迫害。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刑监第1号驳回起诉通知书、《卢刑初字第12号〔2012〕判决书》。还正义以尊严,还法律以公正。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崔建新
                     201454
附:1、图片证据壹份,证明本人受害事实
    2、判决书复印件壹份
    3、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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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7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急跳墙!2011年卢氏地方党委换届选举期间,网友遭卢氏县公检法违法拘捕

受害人:崔建新,家住卢氏县五里川镇古墓窑村,电话15238955352.
非法迫害方:卢氏县委、卢氏县政法委、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检察院、卢氏县法院

事情缘由:
2011年卢氏地方党委换届选举期间,曾经于当时出现了一个非常具有轰动性的帖文,炮轰当时的卢氏县副县级提拔对象对卢氏县委全体成员进行贿选,破坏了卢氏县委组织的公推公选,并达到了提拔对象的提拔目的。此行为引起众怒,等等。
但是此文章与我并没有多少关系,我只是在QQ群转发过,我只是被人嫁祸。
实际情况是,我在那个关键时刻曝光了曾任双槐树乡党委书记的毛海港的豆腐渣工程,触动了提拔对象毛海港和时任双槐树乡党委书记贾建涛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贾建涛的亲哥即是卢氏县检察院的常务副检察长贾建超。
应该说,每一个公民在被投诉时被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查是很正常的事。
但是不正常的是,在我被刑拘一星期内,卢氏县公安局刑警队和卢氏县检察院已经可以明确确定本人并没有多大的问题,应该予以释放或者取保,但是,卢氏县检察院和卢氏县公安局通过无休止的刑事调查和补充侦查,实质性非法对我进行了近8个月的刑事拘留。我出狱后,才知道段连才因排名靠前的两位副县级领导因贿选落马而递补副县长,毛海港在卢氏县落选后湖滨区任群工部长。
当时在拘留所听到和出来后知道的原因竟是因为卢氏县委和卢氏县公安局长锻连才认为我曝光了卢氏县委换届选举中存在的贿选行为,招致了卢氏县委全体的愤怒!
我感到很奇怪!!
卢氏县委换届选举是否存在贿选行为,我是看到网上的爆料才知道,并且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此和是不屑一顾和深信不疑。
正如我被捕后《南方都市报》记者孙旭阳的报道所记录,卢氏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跑到临近的一个县去拘捕那个曝光的小报记者,却没有抓住。奇怪的是,既然知道人家是小报记者,那来的不知道是谁的疑问,哪来的抓不住的可能?是不愿抓,还是不敢抓,或是不想抓?
难道是卢氏县公安局局长本身就是曝光的策划人?或者是卢氏县委迫于不敢把事实公布于众的难堪,不能去抓?

既然知道是谁爆的光,为何还不把事实公之于众?
如果是捏造事实,就要惩处,如果举报属实就应该对举报者奖励,就应该对违法者处理到位。
????

关于我的案件,难道是我真的有罪?还是在开玩笑!!
我只能这样说,卢氏县的公检法和卢氏县政法委可能把玩笑开的大了。

一个上游排污,下游索赔的故事,怎能成立敲诈勒索?
原来是,举报方说他们从来也没有进行过排污,并且有卢氏县环保局、卢氏县安监局、双槐树乡政府、三门峡市陕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他们么有排过污。……所有的这一切,我是到了卢氏县法院对我进行秘密开庭的那一天的庭审时才知道。才知道这个天上掉下来的监测报告。
作为投诉和索赔方,我从来也不知道那个监测报告,无论是官方还是施工方都没有向我提及这份监测报告!而这个监测是我无数次要求卢氏县环保局提供的,又无数次被卢氏县环境保护局拒绝提供的。
怎么回事?
从公诉人李建国的公诉词才知道,这个监测报告,也是从卢氏县检察院公诉人李建国的公诉词才知道,卢氏县公安局刑警队的调查已经证明,举报人李建民的举报造假。李建民不但隐瞒了自己排污的事实,也伙同卢氏县的各个行政单位制作了虚假的监测报告。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卢氏县公检法非常明确的知道谁是罪犯的情况下,仍然对我做出了有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我认为,卢氏县法院的秘密庭审践踏了法律,隐藏了卢氏县公检法和举报方李建民、卢氏县环保部门的违法事实,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支持、保护了个别官员的腐败与罪恶,压制和打击了网络群众反腐败的权利和积极性,彰显了卢氏县官僚腐败势力不可触摸、如天地一般广阔……无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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