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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关于《巴中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穷疯了吗》的帖子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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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昨天发的这个帖子http://bbs.mala.cn/forum.php?mod ... &page=3#pid50429345

                    今天周六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为什么此车没有任何单子?我前段时间周末同样的位置11点多有一张,而今天此车一下午没有任何东西,直属二大队的你给个解释了,我把今天的照片放上来,就是让那些说闲话的人看看,免得说我乱说。我是下午2点多出门,这个白车就在这里,下午回来都6点了,车子还在,没有任何单子,你给个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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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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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这个车是你屋爹的吗?尼玛。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9 20:44
巴中交警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9 20:45
巴中交警都是选择性执法!只能说明楼主你莫得背景咯

发表于 2014-11-2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屁不懂啥子  我屋里有人是交警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雨歌v7 发表于 2014-11-29 21:38
楼主屁不懂啥子  我屋里有人是交警

好吧·你是大爷。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43.130.x 发表于 2014-11-29 20:45
巴中交警都是选择性执法!只能说明楼主你莫得背景咯

背景是啥?可以吃不?我可以说老子可以弄他龟儿子不?**,别让老子逮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30 02:47
那些协警狗腿子早就看不惯了!逮住一个弄起一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30 07:23
劳资的奥迪A6车身太长,车位装不下,也给劳资贴罚单。

发表于 2014-11-3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和交警扛上了,支持

发表于 2014-11-30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1-30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子不错哈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9.4.252.x 发表于 2014-11-30 02:47
那些协警狗腿子早就看不惯了!逮住一个弄起一个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2.166.x 发表于 2014-11-30 07:23
劳资的奥迪A6车身太长,车位装不下,也给劳资贴罚单。

哈哈·那你运气多背?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执法888 发表于 2014-11-30 09:14
楼主真是和交警扛上了,支持

没办法啊·兄弟·钱多少无所谓关键是不服这口气。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breathing_pain 发表于 2014-11-30 09:30
对!!!说的好!!可以说巴中直属二大队真的不是人!把春雷中学门口弄成单行道~我从外地好久都没有回巴中 ...

春蕾哪里确实是·尼玛的一个指示牌也藏在树笼笼里·锤子大个看得到,些*真是不是人

发表于 2014-11-3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为什么出现交通事故都把车子拖到江北大道农业银行那个巷子的 操摩托处,并且收取高额停车费。。。当事人取车时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后来取车时候听到高昂的停车费时才知道原来是因为有这么丰厚的利益在作怪,真坑爹,停一个摩托车一个月收取800元的停车费。。。。希望相关领导重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发表于 2014-11-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吼有啥用?我说了,纯属口舌之争,那些年轻气盛的话就不要说了,这个社会还是法治的,只要有理,就不怕没公道。是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30 17:07
顶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3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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