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安同志几个不懂的问题:一,你们到底办的是什么案,是段国清非法买卖乌木案还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既然是因后者判刑的,人家卖木头的钱并非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所得,你凭啥认定是“赃款”,而且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你就有本事给人“依法追缴了”,你依的是哪个国家的法?
二、你说“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地下埋藏物,应为国家所有。”作为国家机关,知道有个《民法通则》是好现象,但是民法通则分9章,共156条。到底你们指的是哪条哪款?是不能说明白还是说不明白呢?第三,旺苍是什么地方哦?难道你们没有上过网也没有看过报,不知道关于乌木的权属之争在国内已经出现了好多起政府与个人打官司的案件了,国家至今也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你们在这里一口咬定“应为国家所有”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请明示。第四,管它谁所有,说到底是民事上的权属之争,你都说了什么“民法通则”的嘛,你一个公安,去瞎掺和什么呢?难道旺苍的治安真的好得不了,公安都闲的没事干,替人家法院干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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