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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FFF123

[安岳新闻] 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被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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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13 18: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1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有一句名言:成功机遇总是留给那些平时有知识积累有充分准备之人。胡先生这话说得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3 21:41
看看,马甲露出马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4 01:11
按小糊娃打三轮车官司为当事人叫苦时的说法:三轮车靠三轮车活命,应该是很穷困的人了,小糊娃明知诉求不合法却一次又一次要三轮车主给他凑钱打官司,收取所谓劳务费!真的这种人就是杨通海说的要断子绝孙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4 06:43
真的,胡不是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难道是神?如果胡代国不是人,法官会判决他所代理的当事人赢那么多官司吗?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报法制周刊、新华社、三江周刊、四川法制报等上百家主流媒体会连续多年报道胡代国的维权成功事迹吗。非也!。胡代国就是一个坚持真理的人。当然,坚持真理必然有斗争,有争议,必然损害不正当利益者及其集团的利益,真理在斗争、争议中辨别出来。事实证明,胡代国为自己的当事人赢那么多官司、有行政诉讼官司、刑事辩护平反官司、大量的民事诉讼官司,这就说明个别网友的观点是谬误。至于有人转移目标,借口收取代理劳务费问题攻击胡代国,合同法第405条、劳动法第3条、民法通则第4条、宪法第六条等均有明文规定,委托他人从事委托事务的委托人要向受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委托代理是一种民事活动,是一种委托劳动,劳动就要付出代价,脑力劳动、出卖知识也是劳动。劳动就应当有报酬。没有免费的午餐。公务员也好。当主席也好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要生活生存,都需要领取工资。每个人都要生活,都需要挣钱吃饭。有人要求胡代国免费代理诉讼是一种错误的想法。除非法律规定的五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出具了社区证明,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免费代理诉讼。
至于公民有无代理资格问题: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公民均有代理诉讼的资格,劳改释放人员也有代理诉讼的资格,因为劳改释放后,他就取得公民资格,只有哪些人无代理诉讼的资格呢?法律规定,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代理诉讼的资格。
公民有无代理资格审查权限,由人民法院执行审查,其它任何机构无权审查,司法局只管了律师和司法,其无权审查、其它党政机关更无权审查。如果审查就是越权行政,违法创设行政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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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被推上被告席-安岳论坛-四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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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你懂不懂啥子叫报应?等你明白的时候就晚了。你真以为佛教宗教是骗人的?非也~~~~~~~,你要是不信你就多看看你周围的人,从事这个职业的人,看有几个人有好下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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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新闻:今(12)日96户业主的代表将安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推上被告席
阅读(305) 回复(1)  2014-12-12 21:20:23赞(1)快速回复


原告刘桂英(陈洪贵)诉被告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胡代国--2014.12.12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经过法院今天的审理和双方对证据的质证以及本人庭前对案件所掌握的情况,现在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本人认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要求原告增加给付经济适用房差价款31067.28元无效;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由被告收取水、电、气入户费的约定无效,退还原告已交水、电、气入户费合计6442 ;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发放商品房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契税证书等证件等事项有以下事实、依据:

   第一个问题;被告要求每平方米增加463.76违约违法。
   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 原告购买被告2007116日开工,200841日竣工的第一期经济适用房66.99平方米,原告交了首付款三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3项第三项约定:水、电、气入户费由原告支付。【见原告的证据1
     由于被告违约,20101028日,华西都市报高冰洁记者以《经济适用住房修好3年  96户居民无法入住》一文曝光,【见原告的证据2
    2011517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公告》【见原告的证据3:公告载明:三、住房市场价格:
   12007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为1060【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为825.23】。
    22008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为1260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为921.70元】
四、税费缴纳标准
除成本价格外,购房户应缴纳相关税费标准
天然气官网维护改造费2867/户;
自来水户表安装综合费2275/户;
电户表安装费1300/户。
    2014922日,被告公告要求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增加463.76元结算,即要求原告向被告多支付31067.28=463.76/平方米X66.99平方米。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2007安岳发展和改革局公告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845.23/平方米结算原告所买经济适用房差价,被告要求每平方米增加463.76元小计增加购房价款31067.28元违反《合同法》第63条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就本案而言,原告所买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定价,在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内,政府没有调整价格,且由于被告的原因,延期三年交付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3的规定,按照2007年交付房屋使用之前的价格825.23执行,如果原告要求按照商品房发放产权证,应当按照2011517日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告第三条第一项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060执行。 被告按照7年后2014年的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梅平方米4000元执行,违反《合同法》第63条规定,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与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的内容不符合,违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个问题:被告收取水、供电、供气管网费、维修费、安装费等费用违法。违法收费用应当退还。
    四川省物价局200521日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中已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不再价外收取两管三线的安装费用。根据这一规定,被告要求原告缴纳水、电、气入户费以及水电气管网费、维修费、安装费等违反本法规定。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根据本规定,被告代收水电气入户费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费、管网费、维修费、安装费等违反本规定。
   20077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第32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前述规定,就本案而言,水表、电表(包括变压器)、气表等计量器具以及水、电、气管网费已经进入水电气收费的成本价,不应当重复收费,不应当让消费者承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水电气管网费、入户费违反四川人大的本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违法收取的水、电、气入户费、管网费、维护费6442 合法有据。

      第三个问题:关于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原告申办发放所买房屋相关证件。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向购房户发放相关证件也没有出示房屋验收报告,实属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此,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予以确定。本案的标的物为期房,因此应当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期限规定。
其次,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因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支付违约金,因此本案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可要求赔偿损失,标准可依照前述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综上三个问题,请求人民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
此致
                  代理人胡代国
                            20141119
http://img1.ph.126.net/naFyJ-dC9AwpMu8qrN09rQ==/6608867526422897440.jpg

http://img0.ph.126.net/WwhnWLrqiDwGGLahbMnrLw==/1039205614033587489.jpg


        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桂英,女,生于1975年2月11日,汉族,住安岳县柠都大道经廉路。联系电话15282256053.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大专文化,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住址安岳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峰,局长,联系电话24536606。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要求原告增加给付经济适用房差价款31067.28元无效。
    2、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由被告收取水、电、气入户费的约定无效,退还原告已交水、电、气入户费合计6442 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发放商品房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契税证书等证件。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购买了被告2007年11月6日开工,2008年4月1日竣工的第一期经济使用房66.99平方米,当时的成本价825.23元,市场价1060元,2008年2月4日,原告交了首付款三万元。【见附件买房协议和2011年5月17日公告第三条】。2014年9月22日,被告公告要求第一期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增加463.76元结算,即向被告多支付31067.28元=463.76元/平方米X66.99平方米。【见附件2014年10月1日公告】。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2007年政府公告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845.23元/平方米结算原告所买经济适用房差价,被告要求每平方米增加463.76元小计增加购房价款31067.28元违反《合同法》第63条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3项第三次付款约定6、水、电、气入户费由原告支付以及被告公告要求原告支付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2867元、自来水户表安装综合费2275元、电户表安装费1300元【见协议和2011年5月17日公告】。原告认为,依据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第32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前述规定,水电气表以及以外的管网费应当由其经营者自己负责,不应当让消费者承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刘贵英      2014年10月 14 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公告、结算单、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各一份(前述附件均为复印件)。

  原告陈洪贵诉被告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代理人胡代国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经过法院今天的审理和双方对证据的质证以及本人庭前对案件所掌握的情况,现在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本人认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要求原告增加给付经济适用房差价款29160.32元=581.81元/平方米X50.12 平方米元无效;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由被告收取水、电、气入户费的约定无效,退还原告已交水、电、气入户费合计6442 ;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发放商品房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契税证书等证件等事项有以下事实、依据:
   第一个问题;被告要求每平方米增加463.76违约违法。
   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 原告购买被告2008年9月5日开工,2009年1月30日竣工的第一期经济适用房70.12平方米,原告交了首付款四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3项第三项约定:水、电、气入户费由原告支付。【见原告的证据1
     由于被告违约,20101028日,华西都市报高冰洁记者以《经济适用住房修好3年  96户居民无法入住》一文曝光,【见原告的证据2
    2011517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公告》【见原告的证据3:公告载明:三、住房市场价格:
   12007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为1060【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为825.23】。
    22008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为1260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为921.70元】
四、税费缴纳标准
除成本价格外,购房户应缴纳相关税费标准
天然气官网维护改造费2867/户;
自来水户表安装综合费2275/户;
电户表安装费1300/户。
    2014922日,被告公告要求第二期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增加581.81元结算,即要求原告向被告多支付29160.12元=581.81元/平方米X50.12平方米(其中20平方米购房时已经按照每平方米1260元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市场价给付)。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2008年安岳发展和改革局和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上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921.70元/平方米结算原告所买经济适用房差价,被告要求每平方米增加581.81元小计增加购房价款29160.12元违反《合同法》第63条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就本案而言,原告所买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定价,在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内,政府没有调整价格,且由于被告的原因,延期三年交付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3的规定,按照2007年交付房屋使用之前的价格921.70元执行,如果原告要求按照商品房发放产权证,应当按照2011517日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告第三条第一项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260执行。 被告按照7年后2014年的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梅平方米4000元执行,违反《合同法》第63条规定,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与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的内容不符合,违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个问题:被告收取水、供电、供气管网费、维修费、安装费等费用违法。违法收费用应当退还。
    四川省物价局200521日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中已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不再价外收取两管三线的安装费用。根据这一规定,被告要求原告缴纳水、电、气入户费以及水电气管网费、维修费、安装费等违反本法规定。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根据本规定,被告代收水电气入户费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费、管网费、维修费、安装费等违反本规定。
   20077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第32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前述规定,就本案而言,水表、电表(包括变压器)、气表等计量器具以及水、电、气管网费已经进入水电气收费的成本价,不应当重复收费,不应当让消费者承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水电气管网费、入户费违反四川人大的本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违法收取的水、电、气入户费、管网费、维护费6442 合法有据。
      第三问题:关于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原告申办发放所买房屋相关证件。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向购房户发放相关证件,也没有出示房屋验收报告,实属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此,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予以确定。本案的标的物为期房,因此应当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期限规定。
其次,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因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支付违约金,因此本案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可要求赔偿损失,标准可依照前述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综上三个问题,请求人民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
此致
                  代理人胡代国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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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11: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你说了算,胡代国你说了算个屁。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代理案件推动法治建设怎么会有什么报应。胡代国为有冤之人赢官司,赢了上百件,他们都来感谢我。特别是那些被平反之人,全家亲朋好友都永远感谢我,你说胡代国和他的当事人那种感觉是幸福还是报应?
发表于 2014-12-1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会对安岳县的法制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这句话就是扯蛋到不能再扯蛋了,不管是谁说的,都是没文化的文盲法盲说的,安岳是单独使用的一套法制?   ----------- 安岳国?。说道法制建设,你安岳说了还不算!!!


你既然自称是法律高手,大侠,以后你在说话前能不能三思而后行,最起码你要盖到自己的脚背,你今天发了好几个贴说的话超没水准。不过你比卖狗皮膏药的周万成好,周万成包治百病,你胡代国没说打官司包赢不输。

发表于 2014-12-1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同志们有没有看到委托人更改了,那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14-12-14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4-12-14 11:45
胡代国代理案件推动法治建设怎么会有什么报应。胡代国为有冤之人赢官司,赢了上百件,他们都来感谢我。特别 ...

土匪在被逮捕之前他也很幸福的,满嘴的仁义道德,劫富济贫,实际上他可以不劳而获好吃懒做,这个是不是一样的道理呢?  

发表于 2014-12-14 13: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4 13:31
胡代国现在的职业在古时就己出现,说好听点叫讼师,说不好听叫讼棍!不管讼师、讼棍,都是以维护出钱请的人的利益为目的,并不是所谓的维权斗士!同时讼师、讼棍在打官司的时候均会极力避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努力为已方当事人趋利避害,很不幸胡代国没有学全,一方面以维权斗士自居嘲弄这个叽笑那个,一方面水平有限,该嬴的没有羸,该全嬴的打个半输,除了注册几个马甲自我吹捧一番外,惹得大家群起而攻之!要说安岳从事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人士有几百人,每个乡镇均有司法所,悄悄挣钱、稳稳胜诉的大有人在,收入超过胡代国的没有一百至少也有五十,光安岳法院受理的案件可能一年就有三、四千件,胡代国一年整了几件?还敢大言不惭说比安岳所有律师事务所还多!现在政策放开了,自已有本事考过司法考试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明正言顺挣票子,免得又说国安局都在调查等扯靶子的话!为讨生活想挣点钱原本情有可原,一天没得球事在网上说这个批那个惹得我老人家都看不惯了,我先声明老子既不是讼棍也不是政府五毛,更不是与胡代国有冲突的任何案件当事人,只是反感胡代国的言行,感慨一些人的愚昧!
发表于 2014-12-14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上的,我的看法也是一样,我也不是搞法律的,和胡代国也不认识,主要看见网络牛皮癣还有胡代国的廖论就烦,你不骂他两句他真不晓得天高地厚,就只晓得一天说老子天下第一。

发表于 2014-12-14 1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讼师,讼棍。不管讼师,不管讼棍都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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