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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紧急请求纠正四川省泸州市 赵霞“保险诈骗”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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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7:48 | |阅读模式
紧急请求纠正四川省泸州市
赵霞“保险诈骗”冤案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一、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霞,女,系中共党员,泸县政协委员)于2012年8月8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分公司签订了保险额度为四千三百余万的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该合同当日生效,进入履行期。2012年8月31日,泸县发生特大洪灾,保险财产已部分被淹没,造成灾害损失。承保的保险公司当日派出员工11人进驻受灾现场,进行守护,并进行堪验,时间长达半月,但是,保险公司到现场的工作人员王光伟等人,于当年9月2日擅自找酒厂工人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被讯问的工人产生恐惧,当即向赵霞反映此情形并要求辞职。赵霞不满保险公司王光伟等人的不善行为,遂于2012年9月5日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理赔,具体的诉讼请求是:由人民法院勘验灾情,评估核实损失数额,判令理赔。泸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入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及时封存了现场样品,委托了中介评估机构。民事诉讼正依法进行中。
二、2013年2月21日,泸州市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到保险公司问询:“赵霞诈骗你公司保险金,你们知道吗?”保险公司的负责人龙源回答说:“我们正考虑此事怎么办,没想到你们就找到我们了!”于是产生不实举报,泸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侦查,随即向泸县人民法院发出《通知》,称说:该院正在审理的国贸酒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案是保险诈骗,从法院提取了民事诉讼资料1430页,并将其认定为“犯罪证据”,至此,请赔的民事诉讼了而未了,而所谓的保险诈骗的刑案却快速地进行。2013年3月14日,赵霞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转为逮捕。
这宗民事案转为刑事案公安局只出了一份简单的《通知》,而泸县法院也只有一份介绍依法立案过程和同意提取资料的的《情况说明》,整个过程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的要求,完全是泸州市公安局干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而引致的赵霞保险诈骗冤案。
三、本案除了其产生违法外,办理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程序违法。最为明显的是曲解法律,改变法定管辖: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在泸县,犯罪发生地也在泸县,侦查终结后却由泸州市检察院交由江阳区检察院向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目的是为加强控制,压低审级,逃避监督。案中的《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书》把拘留、逮捕、侦查、起诉时间统统弄错,有的错达一年之久。庭审中审判长示意纠正,公诉方坚持不改,此情在严肃的刑事诉讼中是少见的荒唐事。以胁迫手段所取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犯罪事实,一审开庭5天,全部证人拒绝出庭,凭如此荒唐的起诉,却判处罚金十万、徒刑五年的刑罚。
四、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的错误,保险诈骗(未遂)应是无罪。这有我国刑事司法领导人刘家琛、熊选国、张军等大法官曾发表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的新释新解》、《刑法罪名精释》的法律解释为证。
刘家琛大法官,在其对刑法198条保险诈骗的解释中认为:必须考察5种行为是否有1项达到既遂状态,否则不是犯罪。他们的著作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他们当时都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领导人,他们的观点是解释法律,应当具有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厂经理保险诈骗(未遂)案作了无罪昭雪就是明证。
五、本案有严重的法外干预。
案中证据显示:泸县副县长余静、福集镇党委书记唐栋良、泸县政府金融办主任郑尚贵等人参与了本案的进程。所有干预人都把目的集中在一点上,即要求赵霞好好配合司法机关,否则便会对其产生不利,所谓三罪并罚首先出自余静之口,是她告知赵霞二姐赵玉梅的。赵玉梅在余静的“协调”下,由办案人员带领进入羁押场所转告余副县长的警告。余副县长为什么这么关心赵霞保险诈骗案,她又为什么会知道会以“三罪并罚”起诉?原来余静副县长与市检察院分管公诉与侦监的副检察长陶琪过从甚密,有极深的交情,因此她早就知道赵霞案中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事情。还有“县上”、“市上”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几家单位,撇开赵霞搞所谓的“协调”等等,更是咄咄怪事。证据还显示:关心赵霞案子的两级党政干部说过“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取决于她自己的态度”,这句劝告中的警告,加上余副县长的三罪并罚的预警,令赵霞于2013年6月6日违心地写了一份“交待”,“承认”了她并不了解的所谓事实。此外,办案人员多次“劝”赵霞不要和保险公司“斗”,要她撤销理赔起诉,答应只赔三百万元等等。以上种种情形是本案中的猫腻。
六、二审的审理继续发生了一系列的违法事实:1、二审庭审时仍给赵霞戴着沉重的脚镣;2、无理驳回当事人及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质证和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3、不允许赵霞核实更正庭审记录;4、主审法官无意听取赵霞的陈述(打瞌睡),赵霞不得不停止法庭陈述,她大喊一声:“审判长”,主审法官杨婧方才醒过神来;5、责令上诉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回避庭审;6、本案系上诉案件,主审法官不让上诉方首先陈述而让公诉方先发言,公诉人当庭提出纠正意见,表示应予纠正,但主审法官杨婧仍予以坚持;7、严重超审限羁押,以需审委会研究为由,2次以“《情况说明》”的书面形式自行延长审限64天,且不允许看守所给辩护人复印该《情况说明》,纯属严重的违法之举。
七、本案的炮制者原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显富与保险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总经理王敏有亲密关系(竟连承办赵霞冤案的公安办案人员喝的矿泉水都是王敏所在的公司赞助),他们共同炮制了本冤案,现在张显富已被双规,而对王敏却未予过问。
以上情况恳请有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予以纠正。
请求人:赵霞的父母姐妹及一二审辩护人杨玉伯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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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7 21:56
冤。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1:32 |
请各位好心的过路人转转帖把!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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