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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访谈焦点

[群众呼声] 电视台领导、职工唱“双簧”,宜宾古稀老人被骗四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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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3:42 |
朱杰不知情?那他为什么还要叫彭涛去躲?其实,朱杰知不知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将彭涛捉拿归案,替林大爷挽回损失。

发表于 2014-12-19 03:44 |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什么是诈骗犯罪,我们一起来学一学,看看此案到底是经济纠份?还是诈骗犯罪??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page$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page$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page$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发表于 2014-12-19 03:45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page$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发表于 2014-12-19 09:10 |
真的不相信,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发表于 2014-12-19 10:19 |
打黑除恶!

发表于 2014-12-19 11:36 |
        法制不键全,老百姓靠上访解决问题,真悲哀。

发表于 2014-12-21 15:34 |
不知什么时候阳光才能照耀这个孤独的老人?职能部门将其拒之门外,真的是天理不容。

发表于 2014-12-21 15:38 |
一个七十六岁高龄的老人,不在家里家度晚年,还在外呼号奔波,如不是痛及骨髓的冤情,谁会这样呢??宜宾就没人体谅一下老人的苦衷?老人还能支撑多久??
发表于 2014-12-21 15:55 |
    从材料上看,事实是清楚的,不管彭涛出示的确保中标证明是真是假,他个人凭啥明目张胆地收承包工程预付款?彭涛从林大爷手上“收”走承包工程预付款,就是白痴也不会认定其为经济纠纷。为何宜宾市纪委,经侦二中队要认定为经济纠纷?这之间有隐情还是人情??
发表于 2014-12-21 15:58 |
欲哭无泪!!
发表于 2014-12-22 00:20 |
  电视台领导、职工唱“双簧”,

  宜宾古稀老人被骗四十万?

  十年前,宜宾电视台迁建七星山发射台工程发包,发射台台长朱杰与技术维修部副主任彭涛打着介绍工程的幌子,先后诈骗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乡龙湾村村民林友云现金405000元。

  案发后,朱杰为彭涛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让其潜逃。然后,又以自己不知情推卸责任。

  如今十年过去了,受害人林友云已届七十六岁高龄,仍执著地在上访路上踽踽独行……

  天上掉下大馅饼,发射台迁建工程非你莫属

  2004年6月的一天,宜宾市忠和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林友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打电话的人叫彭涛,与林友云认识,但没有多少往来。他邀请林友云到位于翠屏山的宜宾电视发射台商量事情。

  林友云赶到发射台,彭涛在摆谈中称自己已当上了宜宾电视台播放部主任,并以主任身份带林友云参观发射台机房。

  之后,彭涛神秘地告诉林友云,电视发射台的机房是危房要搬迁,工程量很大,他与市广播电视局的李茂林局长和电视台的朱杰台长极力推荐林友云。

  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林友云不敢相信是真的,就说,这么大的工程肯定会招投标。要拿下来肯定不容易。

  彭涛拍着胸部说,局长、台长搞暗箱操作,绝对能拿到工程,并说,要约台长与林友云见个面,具体协商工程事宜。

  开工在即,保证金、预付款、借款一样都不能少

  200年6月14日,彭涛打电话叫林友云火速拿两万块钱的保证金到发射台。称朱杰台长已到电视发射台……

  在门卫的指引下,林友云在一间办公室见到了彭涛和朱杰台长。朱杰告诉林友云,工程的图纸、资料、保证金都由彭主任负责。

  林友云当着朱杰的面将两万元保证金交给了彭涛。彭涛当即给林友云写了收条。款项名称:预付工程款。

  第二天,彭涛开车将迁建工程的可行性报告送到宜宾军分区门口交给林友云,称,是朱台长要求他(林友云)先了解一下工程的情况。

  7月3日,彭涛找到林友云,称朱台长要点钱,李茂林局长拿来办事用。

  8月11日,彭涛以李茂林局长开会谈招标的事,借五万元钱。收条名目是:承建工程预付款。

  8月27日,彭涛以朱杰老婆上班不方面要买个车为由,从林友云处借得现金15万元。

  10月12日、10月22日、11月8日,以朱杰台长有事要用钱,单位不方便为由分别从林友云处“收”走人民币1万元。

  2005年2月10日,彭涛又用自己持有的宜宾视达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作抵押,在林友云处借走现金1万元。

  2005年3月1日,彭涛向林友云出具了一份加盖了宜宾电视台公章的不伦不类的证明:兹证明宜宾广播电视发射台七星山新建工程项目三个标段由宜宾市忠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确保中标。

  2005年11月25日,彭涛又经李茂林局长的手机掉了,要买手机为由,借走5000元……

  2005年4月9日,彭涛又以征地、座谈办招待为由,要求林友云再借10万元。

  因宜宾市忠和建筑公司副经理刘述君、谢光富要求彭涛出具电视台的财会手续。经多次交涉,彭涛拿出自己的聘用合同,再次骗取信任后,借走了这笔钱。

  2005年5月10日,因工程拖了一年多仍无踪影。林友云开始催彭涛还钱,

  彭涛说,工程没被上面批准,不上了,李茂林局长已与朱台长商量好了,从电视台的帐上划了50万出来还你。而朱杰台长却迟迟不办。林当即表示,要与彭涛一起去找朱杰,彭不同意。

  之后,彭涛又叫林友云将帐号给他,他将钱如数打到林的帐上。

  5月25日中午,彭涛再次约见林友云,称局长、台长把钱划出来了,但他与朱杰台长闹翻了。

  林友云问,那我的钱怎么办?

  彭涛说,我以后再说,我一定叫朱杰还你。

  几个小时后,彭涛接了一个电话,谎称,李茂林局长叫他立即到办公室。然后称有事电话联系,与林告辞。之后,彭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四十多万成泡影,古稀老人踏上漫漫上访路

  5月29日,林友云赶到电视发射台找彭涛,被告之,彭已不在那儿上班了。次日,林友云赶去找朱杰。朱杰称,他已叫彭涛停薪留职了。据朱杰说,彭涛三台打鱼两天洒网,职工对他的意见很大。

  林友云向朱杰反映彭涛借钱的事,朱杰说,如我借了你的钱,我私人退你,现在我已管不了他了。

  6月3日中午12时30分,朱杰打电话问林友云,听区经侦人员讲,昨天晚上有人把彭涛“按”了。林回答,没有的事。

  下午16点50分,朱杰再次打电话给林友云,听区经侦的说,你们要告彭涛,都要立案了。朱杰威胁说,我给你说老实话,你把彭涛告翻了,你们的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

  一会儿,朱杰再次打电话问林友云,彭涛到底借了你多少钱?要是彭涛还不完,还差怎么办?要是彭涛跑了怎么办?

  6月6日上午八点过,林友云找宜宾市广播电视局李茂林局长反映,朱杰伙同职工彭涛以工程发包为由,确保中标为诱饵,诈骗自己现金40。5万元的事。李茂林局长听说此事十分吃惊,当即通知朱杰到局5楼办公室开会。

  朱杰接到电话后,惊慌失措地打电话叫林友云到局六楼高局长办公室。

  当他得知“保证中标证明”是复印件后,才松了一口气。当李茂林局长叫林友云将相关资料拿给朱杰看时,朱杰一口咬定,尽管公章是自己在管,是彭涛偷盖了公章。

  当朱杰看过林友云的借条后,还故作夸张的说,哦哟,有这么多吗?

  6月7日上午10点34分,林友云拨通了彭涛的电话。彭涛在电话里诉苦,说,昨晚上朱杰找过他,称原本想把钱还给林友云的,现在林友云把事情闹大了,朱杰叫他跑去躲。

  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彭涛的父亲(原宜宾市广电局局长)彭建国向林友云证实,6日晚上,朱杰到彭涛家找彭涛,叫彭涛到外面去躲。当时,彭父说,要面对现实,跑什么?躲什么?

  6月10日下午,当林友云再次找到朱杰,朱杰拿出一份基建班子组成人员的文件给他看,并说,朱杰与彭涛都不是基建班子成员,对林友云的指控百般抵赖。

  2005年7月9日,林友云向宜宾市公安局经侦二中队反映宜宾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台长朱杰伙同职工彭涛以工程发包为由,确保中标为诱饵,诈骗自己现金40。5万元。

  2005年7月19日,林友云又向中共宜宾市委解洪书记递交举报材料和证据,反馈的信息:市公安局正在行动。

  同时,林友云还向宜宾市人大徐国华主任递交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徐主任说,条子上有工程两个字就是诈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准停薪留职。徐主任当即给宜宾市公安局打电话,得到签复:市公安局在行动。

  2005年8月25日,宜宾市纪委通知林友云,称市委解书记已经将材料转给他们了。纪委的领导对林友云说,你这么大岁数了,找点钱也不容易,我们会想办法帮你挽回损失的。最后,纪委的领导又提醒林友云,你到处找,对方在派人跟踪你……

  2005年10月,当林友云再到宜宾市公安局经侦二中队打听案子的情况时,被告之,公安局有其它案子,忙不过来。

  2005年10月,当林友云再次前往经侦二中队打听情况时,又被告之:彭涛出车祸后,诈骗自贡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钱,已不知去向。说彭涛犯罪,朱杰又不承认。只有等将彭涛找到再说。

  2005年12月25日,林友云辗转找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杨前弟,让他帮忙写了一个诉状,交至宜宾中级人民法院。

  12月28日,宜宾市中院立案庭通知林友云将诉状拿走,称,既然电视台的朱杰台长通知彭涛停薪留职跑去躲,法院无权抓人,无权侦察。你应到公安局经侦中队立案。

  2006年3月6日,林友云再到宜宾市经侦二中队打探案子的进展,被告之:这个案子有点复杂,有因果关系,不敢立案。

  2010年11月12日,中国法制新闻网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宜宾市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2010年12月3日,宜宾市委宣传部回复中国法制新闻称:彭涛诈骗林友云一事,朱杰未参与,朱杰对彭涛以七星山迁建确保林友云工程中标为名骗取现金一事并不知情。林友云出示的“确保中标证明”系彭涛伪造。彭涛是原宜宾市广播电视局下属事业单位宜宾市广播电视发射台人员。2005年5月17日,经彭涛申请,宜宾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在不知彭涛骗取林友云现金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之后,因彭涛逾期未归,电视台已将其作自动辞职处理。

  宜宾市纪委、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鉴于该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彭涛又下落不明,建议林友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起假借工程发包骗取钱财的诈骗案就这样被宜宾市纪委、宜宾市经侦大队盖棺定论为民事经济纠纷,令林友云始料未及,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听……

  回想十年来,自己走过的漫漫上访路,辛酸、委屈,愤懑令林友云悲从中来,泪流满面。

  自己还能挺多久?结局会怎样?七十六岁高龄的林友云老人一脸茫然。

  受害人林友云身份证号码:5125011193812035575

  联系电话:13350186550

  
发表于 2014-12-22 00:34 |
林发云,应为林友云  特此纠正
发表于 2014-12-22 00:38 |
林发云,应为林友云。特此更正
发表于 2014-12-22 17:12 |
林友云,不是林发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21:47
骗老人天理难容
发表于 2014-12-24 11:13 |
真zTM坑低爹

发表于 2014-12-25 00:19 |
      问世间法为何物?直叫人笑得前抑后合……

发表于 2014-12-25 09:35 |
对,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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