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协兴园区分局: 为切实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非药品(包括保健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的非药品必须专柜或专区存放,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即保健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标识)。 二、经营的非药品在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有“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必须下架并停止销售;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劣药品的,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精神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迅速传达到辖区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零售连锁门店及单体药店。自查自纠时间截止2014年12月25日。市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市县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