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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东被判败诉,法院精彩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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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王hcwj113


      新华网12月17日报道说,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其主持的《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孔庆东的一起事件进行评论说:「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孔庆东是「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于是,孔庆东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说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的该评论未经调查,且其中使用了侮辱性言语对其进行了贬损和攻击,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判令吴晓平及南京广播电视台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孔庆东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新闻评论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独特价值决定了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针对孔庆东的起诉,法院认为,吴晓平的评论依据的报道和案件所涉情况是真实的,评论的语句是有针对性的、有诚意的,(这个法院判决词太可爱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吴晓平存在借机损害孔庆东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对于新闻评论而言,如果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主观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即使在个别范畴内出现言辞激烈甚至稍有过激的语句,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视为在正常的评论范畴之内。
       法院认为,孔庆东系北京大学教授,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近年来因骂人事件亦引发不少争议,甚至形成了公众关心的公共事件,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的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这个法官用词多准确!)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侮辱。报道最后说,综上,法院认定吴晓平的相关评论内容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驳回了孔庆东的全部诉讼请求。看完这个新闻,发现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头脑很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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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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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0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孔庆东“骂人与被骂”中的侵权分界
作者:朱巍
http://y0.ifengimg.com/314bd925cdd17196/2014/0528/AleftYin.png
        孔庆东微博骂人“汉奸”被判侵权,被骂“禽兽”却被认为属没明显恶意,这尊重了新闻评论的自由,普及了人格利益克减的法律知识。
http://y0.ifengimg.com/314bd925cdd17196/2014/0528/ArightYin.png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孔庆东诉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言论自由”和“公众人物人格利益克减”为由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的判决以大量“说理性”论述彰显出对维护社会表达自由的保护倾向,重申了公众人物人格利益在正常舆论监督下“克减”的基本原则。该判决也被认为在中国传播法发展过程中起到标本作用。
        “事实是神圣的,评论是自由的”
        传播法理论中,“事实是神圣的,评论是自由的”一直被当作新闻表达界限的核心理念。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而评论则属于社会对新闻事实的主观性评价。它或褒扬,或贬损,只要基于真实的新闻事实,评论者没实质性恶意,即便存在个别过激言辞,也属于表达自由范围,法律应予以保护。
        如同海淀法院在判决中所指出的,“新闻评论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独特价值决定,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法律之所以对新闻评论许以更多的自由,核心原因在于新闻评论权力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舆论自由和监督权利。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代替民众行使对新闻事件的评论权,此时评论的价值就逐渐演变成民众的权利,也就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本案中,评论节目是否侵害孔庆东的名誉权,应充分考虑评论是否具有实质恶意。涉案节目属于读报节目,评论依据均来源于真实性报道,评论内容必然会涉及到特定的人或事。既然是对事情的评论,当然会出现批评性词语,提出批评的原因并非对当事人的“恶意中伤”,而在于针砭时弊,属于“对事不对人”。孔庆东因微博“骂人”败诉的事件在社会引起关注,评论人因此发出“是教授,还是野兽”的评论,虽对其本人有所抨击,但核心观点仍基于“微博骂人”之事,并未“借题发挥”到其他人身攻击方面。所以骂声虽刺耳,但也是事出有因,结合节目前后文表达和节目一贯风格来看,不应被认定具有实质恶意。
       廓清人格利益克减的适用范畴
        本案另一个焦点在于孔庆东的特殊身份。孔系北大教授,也是网络大V。而对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进行了一定限制,已成世界各国法律常识。拿本案来说,不是说孔庆东没有名誉权,而是在面对公正且善意的评论时,应较普通人更具容忍力。
        所以,海淀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应允许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特别是不当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难能可贵的是,涉事法院判决还将“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引入到对公众人物评价体系中来,并以“明显恶意”作为是否属于公正评论的界限。这无疑是将宪法权利民事司法化的积极尝试。
        回过头看,孔庆东当初因微博不当表达,骂人“汉奸”被判侵权,这与其公众人物特殊身份也有紧密关联。公众人物有大量粉丝,在广泛关注下其表达就有公共利益性质,因此公众人物在表达领域同样要受到一定限制。口不遮拦固然是种语言习惯,但对公众人物来说,不谨慎的表达很可能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换言之,他之于公众和公众之于他,本就该奉行“两种标准”。而今年10月10号最高法通过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将转载者“性质和影响范围”作为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标准,也表明网络公众人物的表达应更为谨慎。
        反过来分析,本案中涉事评论员也属于公众人物,他的表达也应更为谨慎,不过,该评论员评论的内容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也是公众所关心之事,是“公事”,这与之前孔庆东因文章被学生批评而“爆粗口”的“私事”性质大相径庭,判决结果自然也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http://img.ifeng.com/page/Logo.gif

        原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41220/42760374_0.shtm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1 00:26
很有思想,见地的一篇文章,涨姿势了!
发表于 2014-12-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4-12-21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党太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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