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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成都一超市老板手机被盗,贴“小偷”照片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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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07:43 | |阅读模式
小偷.jpg
成都成华区某超市老板方女士,手机被偷了。于是她把监控视频打印出来,把小偷的照片贴在超市门口。在海报的下方写了一行红色的大字:“此人是小偷。”

方女士说,此举两个目的:一是让更多人知道这个人的身份,提供更多线索,二是警示小偷,不敢到店里偷东西。超市顾客普遍认为此举并无不妥,但少数网友认为,小偷也有人格权,只能对他的行为谴责,不应该侮辱他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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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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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09:13
当自己的东西被偷了,这些所谓的人格权啊什么的还会被想到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09:25
不良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要过自己的人格没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09:25
根本就没有那么多人权好吧?!我们就是把人权看得太重,总觉得人都是一样该被尊重,实际上只要你妨害了他人,受害者是有权以真实适度的方式对施害者曝光。还有,大多数人理解的个人生活隐私和这种造成公众影响的行为完全是两码事。这就和前几年大闹动车影响别人休息被贴网上那妇女一样,别人有权对你曝光!你要有隐私的前提是你做的是只跟你自己有关的事,还得是人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09:31
不侮辱他,写个:此人于好久光顾我店,购买手机未付费,自己拿的,“三只手”请大家注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09:38
小偷偷了东西,他还有人格?这大概又是专家或律师的声音,真不要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09:43
小偷行窃时一般没蒙面,他早就没想要脸了,还有什么人格可言?对不劳而获者,暴光不过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0:00
自古偷盗都是游街示众,这没有什么人格不人格,这是咎由自取,有手有脚干什么不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0:13
既然选择了做不要脸的事,还怕被别人认出来,小偷可恶,该死,,,,帮着小偷说话的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0:43
小偷自己已经不要人格了,那明知损人格干嘛要偷呢,可以视为小偷已同意张贴其照片,要是觉得损人格的网友自己被偷了是啥立场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1:21
难道还要鼓励小偷偷东西???
发表于 2014-12-23 11:22 |
虽然不合法,但也是无奈之举,执法的忙于重大事情去了,表示理解,同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1:25
小偷就是小偷!要是他自己认为自己有人格就不会去偷了,就是没有人格,自己不愿意要人格!该贴!!!!!说不是的人自己可能是小偷或者想做小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1:29
谴责有用吗?难道要鼓励小偷偷东西不成。自己都不要脸了,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1:42
你妈的小偷还有人格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1:55
我看小偷最可很,公布照片已是很人议的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23 12:15 |
给小偷撑人权的,那是还没偷到你们家: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2:33
讲小偷人权这部分网友应该就是小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3 13:16
干得好,就是要让小偷无脸见人,无行可遁!

发表于 2014-12-23 13:19 |
就该这样,现在的法律是保护坏人。长此下去会把好人逼成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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