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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李书记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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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装部每年征兵要收好多钱钱哦,你懂的

发表于 2014-12-2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一直关注此事件,希望每一个人以后不要遇到向某志一样的遭遇,个人认为此事的核心在于顺庆分局微博情况通报中的“伤情鉴定”,若通报中伤情鉴定没有问题,则向某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请按法定程序处理;若此鉴定有问题,该伤情属于轻微伤,则李某伟或鉴定法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呼吁相关部门就该“伤情鉴定”重新调查核实,还向某志或警察李某伟的清白。

发表于 2014-12-2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一直关注此事件,希望每一个人都不要有向某志一样的遭遇,个人认为此事件的关键在于顺庆公安微博情况通报中的“伤情鉴定”,若此伤情鉴定没有问题,则向某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执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若此伤情达不到轻伤的标准,则李某伟或鉴定法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呼吁相关部门就该“伤情鉴定”重新调查核实,以还向某志或李某伟的清白。

发表于 2014-12-2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一直关注此事件,希望每一个人都不要有向某志一样的遭遇,个人认为此事件的关键在于顺庆公安微博情况通报中的“伤情鉴定”,若此伤情鉴定没有问题,则向某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执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若此伤情达不到轻伤的标准,则李某伟或鉴定法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呼吁相关部门就该“伤情鉴定”重新调查核实,以还向某志或李某伟的清白。

发表于 2014-12-2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发表于 2014-12-25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转的顺庆公安的官方微博。

发表于 2014-12-2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22楼的,洒家关注此事已久。如果你是向某达,个人奉劝你多多自审。只顾看别人的问题,没有充分自我反省啊!你护犊,虽然可以理解,但这实际是在害他,可能步了李天一父母的后尘哦!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轻伤案子给你调解了,放你一马了,你还不知趣哦,就当舍财免灾了嘛,你个哈儿!公安机关即便是有问题,人家办案人员该处理的也处理了。再则说了,就算办案程序有问题,只要人家没有职务犯罪,要处理也就是个处分而已。而你儿子小小年纪参与赌博,打架斗殴,危害他人和社会,就不是小问题了。案件事实摆在那里的,你现在来翻旧账,多半要给你儿上纲上线,丝毫不会影响判你儿的刑哦!若是遭判了,以后他的前程就毁在你的无理取闹上了。楼主转发的官方微博,这是你有眼无珠,人家吃多了才来编造这个东东。总而言之,你儿祸害社会,你又被亲情蒙蔽了双眼,这是你无知的表现。闹得沸沸扬扬,对你儿不利不说,再有人举报你在部队的贪腐问题,叫你吃不了兜着走。洒家觉得,各人低调点为好哦!

发表于 2014-12-2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扯淡哟,难道南充市公安局纪委和省公安厅纪委的结论是假的!
发表于 2014-12-2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又是一个李刚?????????????

发表于 2014-12-25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哪门回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5 19:53
感觉顺庆公安局是觉得市公安局纪委和省公安厅纪委的话是扯淡,才出的这个通报。哈哈,像在看你们公安局在演戏样,那么精彩,说点话自相矛盾…让老百姓哪门相信你们?还有你说人家是刑事案件,你却不立案,喊别个拿钱调解,知法犯法,把我们老百姓当猴耍噻!

发表于 2014-12-25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5 20:17
热闹了热闹了。认真看了下两个帖子。个人认为要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哪应该关注的事件本身,而不是对方的身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才是法治。所以我认为事件的焦点应该是在伤情鉴定上面,因为这是关于处罚定性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一切争论也都迎刃而解了。如果伤情鉴定是假的有夸大的问题那就是办案人员的责任。继续围观事态发展。真相是最重要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5 20:19
不要再打口水战了,直接复盘案情和伤情鉴定,事实就清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5 20:59
这个案子口水战打了那么久,你们累不累。喊我们围观真相你倒是直接上证据啊,出个否定你上级结论的通报就让我相信你?举报你们的那家人,人家还拍了照片图文并茂的说明多嘛。话说你们公安局的通报能随便乱出啊,你老子说了是黑的,你偏要又发个通报给我们说是白的。警察叔叔,让人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嘛…伪造公文怕是要担责的哦;P

发表于 2014-12-2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1、武装部领导级别正县级吧,月工资不会超过8000元。 假如他家收入高,除去买房子等开支,节约100万要多少年,大家可以算哈帐。
2、打架斗殴的家伙读书没有几个优等生,到米国,可能就语言学校或者野鸡大学。学费不会低的哦(我一个朋友女儿,考入米国加州大学,每年花费40多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5 22:08
本人一直关注这几个贴子,赞同楼上朋友的意见,此事件的关键在于伤情鉴定报告,若伤情鉴定沒有问题,则应追究向某志的法律责任,若伤情鉴定有问题,则应追究派出所或做此鉴定的法医的法律责任,呼吁有关部门就伤情鉴定报告进行调查核实,给向某志或公安部门一个清白!
发表于 2014-12-2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怕你高调,越高调越好:lol

发表于 2014-12-2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了下,应该是派出所在受理此案后,向某志没抓到,但秦某一方被伤害,花了钱,肯定不干,会拗派出所。得知向某志要出国,可能派出所就慌了,怕留下后患,所以可能就用向某志有案底为理由作废了护照。这下可能向某达也就慌了,才跟秦某一方协调的。本人对法律方面的东东比较有兴趣。派出所可能采用了刑事和解原则,达成谅解后想就此了事,所以也就没有追究向某志的责任。这样看来,实际上是派出所放了向某志一马的。现在向某达出尔反尔,所以才有现在这个好戏。哈哈哈,有意思!依我看,公安机关办案可能有点问题,但向某达一家人真不是一窝好鸟。
   找了下度娘,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的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且在国内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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