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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眉山:岷东新区强拆事件涉嫌行政违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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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廖鹏 王翌康报道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地方政府造城之风愈演愈烈,修宽马路、搞房地产、建新城和建植物园等摊大饼现象屡见不鲜,随着而来的地方政府强征强占事件也时有发生。
  据投诉者反映,四川眉山市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规划了占地69平方公里的“眉山新城”,为推进征地拆迁进度,强拆事件比较常见。据反映,近年来,在岷东新区征地范围内,被强拆的农户至少有100余户。
  12月1日,位于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牛路口村4组,村民谢志明(曾用名,谢明杰)的房屋和东山生态养殖场被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和政府部门实施了行政拆除,这也让谢志明一家生活陷入了困境。
  12月8日,本报记者来到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村四组的东山生态养殖场,再也不见当年生意兴隆的场景。“20多年的心血就这样没有了。”谢志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痛哭不已。
  记者随后来到了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富牛镇党委书记邹和良向记者介绍了拆除那天的情况。据他介绍,参与当天“强拆”的包括管委会的主任、拆迁办、公正人员,富牛镇党镇机关部门、富牛镇派出所民警、牛路口村委以及120救护车等。邹和良肯定地向记者说,东山生态养殖场的建筑经营设施是徐军的,当然要按照徐军的意愿实施拆除的,因为“眉山新城”的建设推进耽误不起。
  本是谢志明的养殖场,为何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说是按照徐军的意愿实施拆除?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东山生态养殖场是建在10亩林权地上,眉东府林证字(2009)第40100206号显示,林地所有权人为牛路口四组,使用权人为谢志明,但这10亩林权地中的4亩是有纠纷的,纠纷双方就是谢志明与邹艳(徐军的前妻)。
  据谢绘(谢志明之女)向记者介绍,2006年,成都居民刘友福找到了父亲谢志明,经协商后,父亲将自家面积为4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养殖场经营权一并流转(租赁)给了刘友福和杨义福二人从事养殖业。经集体批准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余下6亩经营权由自己经营管理,依然继续从事养殖业。2009年7月,谢志明为扩大“东山生态养殖场”家庭经营规模,于是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记者在工商登记信息中证实,富牛镇牛路口村村委出具的投资证明,东山生态养殖场总投资70余万元,占地为6余亩,由谢志明单独投资经营)。2009年,刘杨二人的养殖场经营不善,以8万元的转租费用将4亩养殖场转租给徐军之妻皱艳,并签订了一份《养殖场买卖协议》。这份《养殖场买卖协议》的拟定谢志明根本没有在场,属甲方为(刘友福,杨义福)二人与乙方是邹艳的事先私下约定。经他们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甲乙双方均签字按手印后,父亲谢志明醉酒后擅自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至今家庭财产共有人未签字确认。签订协议之后,邹艳没有对养殖场进行经营,也没有交纳过租金。
  谢绘的丈夫张友(现役军人)告诉记者,岳父谢志明在2012年12月将富牛镇牛路口村4组的全部财产协议赠予给了妻子谢绘。
  2014年3月,徐军要求确认谢志明一家的养殖场里面的不动产属于其所有,徐军的理由是他的前妻邹艳从刘杨二人手里购买了谢志明养殖场,购买的费用是徐军支付的,在徐军与邹艳的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确认。
  今年9月,谢志明特委托女儿谢绘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邹艳与刘友福、杨义福在2009年7月2日签订的《养殖场买卖协议》无效,但谢志明一审败诉。
  谢志明于10月30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出具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章。12月9日,记者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该院立案庭辛副庭长表示,谢志明的上诉已经生效,一审判决书无法律效力。
  在原告谢志明向二审中院提起上诉后,徐军11月30日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委托书,同时出具了前妻邹艳在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并委托给富牛镇牛路口村委会代为处理养殖场设施。该《委托书》写道:“我位于你村四组的‘东山生态养殖场’已经东坡区法院判决给我,该养殖场内所养殖的种鳝、泥鳅等水产品已作处理,余下养殖场内的所有养殖设施现委托牛路口村委全权处理。”
  12月1日,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凭借徐军的委托,在没有确认《委托书》是否侵权和邹艳的一审《判决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对东山生态养殖经营设施进行了“行政强拆”。
  提及“徐军所提供的委托及法院一审判决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时,邹和良向记者表示,这次强拆是受徐军个人委托,而徐军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相关部门认为拆迁合法。至于一审法院判决是否生效,他们并不知道。东山生态养殖场财产归属是否有争议并不重要,先拆了再说,不影响法院判决,到时候拆迁补偿款该给谁给谁。
  “徐军不是委托法院执行拆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办公室主任钟成对此表示不解。同时,他说,判决书写的很清楚,在15天内提起二审上诉,一审判决无效。徐军不是一审被告,徐军作为邹艳的前夫,双方即使有什么协议,也无权个人委托,属于侵权;而政府的拆迁行为,法院肯定不认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二审还在审理当中。
  关于依法行政拆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告诉记者,行政拆迁在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被拆迁对象有异议,可以到法院申请复议,做出裁决之后,才能实施拆迁。
  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会研究会理事张志强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东山生态养殖场权属存在争议。在真正权属没有真正确定权属的情况和没有政府行政裁决的前提下,将被拆迁物强行推毁,强行拆迁,应属于民事侵权或违法拆迁。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保护,当地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拆迁相关行政规定。
  这起强拆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富牛镇的宋镇长和牛路口村委的林书记,对此并无正面回答。
  此外,在采访谢志明一家反映的眉山市岷东新区的违法强拆事件时,该管委会国土分局局长曹雪岗向记者透露,岷东新区征地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补”的违规现象。截至记者发稿,这起行政违法强拆事件,四川省眉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并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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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2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前养殖场大门
强拆前养殖场正大门和散养的土鸡.jpg

发表于 2015-1-7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徐军不是委托法院执行拆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办公室主任钟成对此表示不解。同时,他说,判决书写的很清楚,在15天内提起二审上诉,一审判决无效。徐军不是一审被告,徐军作为邹艳的前夫,双方即使有什么协议,也无权个人委托,属于侵权;而政府的拆迁行为,法院肯定不认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二审还在审理当中。
发表于 2015-1-11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拿村官不当官啊!作威作福,鱼肉乡民,是民主选举还是买官,可想而知啊!

发表于 2015-1-16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家被强拆之后第六天,眉山市武装部某领导专门因为标语的事情来我们养殖场废墟,对我老公说“你在这里跟着参合啥子?这是你老丈人,是老婆的财产,你的户口在部队,这是什么涉军财产啊?涉什么军啊?”突然就不明白了,结婚七年了,是我不算军属,还是你不算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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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在支持!!好铁阿

发表于 2015-3-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不用开庭直接下判决书,这样的法院也只有眉山才可能有,怪不得眉山市中院的案件审判整体质效处于全国一流水平,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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