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征地,征地文件已失效
政府现在提供的批复文件号是川府土(2010)115号,批复时间是2010年1月18日,并且文件最后一条明确写有“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自动失效”。可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却是在2012年12月4号才发布了一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后才进行实质性的征地(在12月4日以后对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清点),这个时间远超两年了,征地文件已无效
国家法律规定如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规避审批权限将单个项目分开审批,批准文件无效
从武胜县人民政府网截屏可知:龙女湖首期用地1193.7亩已超过了70公顷,应该由国务院批准,
可武胜政府却为了规避审批权限,分开审批。我可以确认的批文就有2个
分别是川府土(2010)115号【这个批复包含的是唐家山村1、2组3、9、11社】以及川府土(2010)16号【这个批复包含的是白鹤观村1、8组】
注意:这里才7个社,还有三个社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可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第(三)款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八条 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审批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
4、征地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武胜的做法是:2010年1月8日批准,2012年12月4日才公告。
5、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不按最新标准执行
补偿公告是按照广府发(2009)37号文件的标准,可早在政府发布我们这块土地补偿公告之前,也就是2012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就批准了《关于审定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文件(川府函(2012)95号。而且在2012年9月2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广安境内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里已明确了补偿标准按(川府函(2012)95号执行。
6、项目建设过程中动用警察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与老百姓出现纠纷,政府就动用了警察和特警以及一些来路不明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还抓捕了3位当地老百姓,把老百姓有的还关押到华蓥市去了 (其实政府早就做好了准备,警车老早就到了现场等候)下面的照片可以证实:
公安部党委于2011年3月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警察这里厉害,怎么下面的案子却破不了呢?
7、项目建设区的一个养猪场在项目建设后不久无缘无故发生了一场火灾,幸好没造成人员伤亡,公安局到现在也没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