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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3754|评论: 49

[灌水•大厅] 再次提醒请114114114114楼主去公安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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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4楼主,本人王海军,云溪镇大堰村乡村医生,兼大堰村计生专干,中共党员,再次提醒你,请你去公安局自首,给你一次机会,也是唯一一次机会,你好自为之。                                       甲午年,丙子月,己卯日,壬申时,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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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了。威胁开始了。。。这世道。。。

发表于 2015-1-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党员呢。。。。这脾气。。。没有有一点法律意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情况?

发表于 2015-1-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战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3 17:57
神马情况?

发表于 2015-1-3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啥情况嘛?

发表于 2015-1-3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我是打酱油的,怎么个情况?

发表于 2015-1-3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海军兄弟,我们大家支持你,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对于栽赃陷害的小人,将他绳之以法。。。永远关注你,支持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3 20:27
都是同一货色,全是马甲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3 20:28
无风不起浪,恐吓1|4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3 20:29
不自首又咱个样,急死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3 20:30
是不是威胁,那就走起嘛,怕个O

发表于 2015-1-3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3.73.37.x 发表于 2015-1-3 20:29
不自首又咱个样,急死你

藏头露尾,非奸即盗

发表于 2015-1-3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3.73.37.x 发表于 2015-1-3 20:30
是不是威胁,那就走起嘛,怕个O

看来你猖狂至极,

发表于 2015-1-3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3.73.37.x 发表于 2015-1-3 20:30
是不是威胁,那就走起嘛,怕个O

看来,你娃是此地无银300两

发表于 2015-1-3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4 00:18
一直在关注此事,希望楼主此次能有所行动!

发表于 2015-1-4 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最新的诽谤罪的司法解释,此次的司法解释为的是更加强一步的进行对网络的监控,完善对于网络实施诽谤事实的一个法律尺度。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发表于 2015-1-4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统一论坛人身攻击现象甚嚣尘上,或政治攻击,或无中生有,或秽语谩骂,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有些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佈会,公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资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二是将资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资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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