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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红日照大江

[灌水•大厅] 再次提醒请114114114114楼主去公安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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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统一论坛人身攻击现象甚嚣尘上,或政治攻击,或无中生有,或秽语谩骂,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有些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佈会,公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资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二是将资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资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4 08:16
相关帖子已阅:身正不怕影子歪。何况你的工作中还是有些纰漏的,不然别人何以有口实在网上宣泄?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4 08:24
首先无风不起浪,本人手中有证有据,看你跳多高。不急嘛呛到你,要让你吃了就吐出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4 13:35
常在河边焉能不湿鞋……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3.73.37.x 发表于 2015-1-4 08:24
首先无风不起浪,本人手中有证有据,看你跳多高。不急嘛呛到你,要让你吃了就吐出来

还是朋友们说的好,你是不到黄河不死心,我们认为你娃真的是不见棺材不掉泪

发表于 2015-1-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首?什么情况?

发表于 2015-1-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啊你们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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