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尽快解除对我公司账户冻结及商业房产查封的函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罗彩纯、曹贵诉袁锐、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绵阳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受绵阳市人民政府及绵阳市住建局委托组织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罗彩纯、曹贵等悔约,先后上述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中院依法审理,于2013年11月作出(2013)绵民初字第132号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也于2014年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对罗彩纯、曹贵等130万元工程款的诉求进行了否定。在罗彩纯、曹贵等人上诉期间,罗彩纯、曹贵等应该支付的民工工资、应该支付的设备租赁费用长时间无法及时支付,至使欠薪民工多次上访闹事,我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政府工作,依据绵阳市人社局的指令在绵阳市人社局、绵阳市司法局、绵阳市总工会以及部分媒体的监督控制下于2014年春节前夕将罗彩纯、曹贵等应该支付的民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用共计202.0954万元进行了代为发放。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我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将还应该支付罗彩纯、曹贵等的工程余款127.9026万元汇入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总工程款629.9980万元,2013年4月(《调解协议》签订时)已经支付300万元,代支代扣202.0954万元】。至此执行局本应该原查封福星公司价值500余万元房产解封,可执行局个别警官以我公司未受罗彩纯委托为由强行要求我公司将已经依法代支代扣202.0954万元汇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且违规制造公文在原查封房产尚未解封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冻结公司账户现金250万元(据我公司了解不仅此冻结理由不适当而且存在弄虚作假,不按法院规定流程甚至可能存在伪造法律文书的情况),企图将此款挪走。我们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资金风险,我公司曾多次向中院执行局提出了口头和书面异议,但是至今中院执行局未予以重视,也未予以解决。故万不得已,我公司相关设案人员(民工及租赁公司员工)再次到此请愿请求中院执行局,严查个别警官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解除对我公司账户的冻结和商业房产的查封。
依法办案,匡扶主义。认诚信者不要伤心! 福星集团员工
罗彩纯、曹贵诉袁锐、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绵阳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受绵阳市人民政府及绵阳市住建局委托组织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罗彩纯、曹贵等悔约,先后上述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中院依法审理,于2013年11月作出(2013)绵民初字第132号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也于2014年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对罗彩纯、曹贵等130万元工程款的诉求进行了否定。在罗彩纯、曹贵等人上诉期间,罗彩纯、曹贵等应该支付的民工工资、应该支付的设备租赁费用长时间无法及时支付,至使欠薪民工多次上访闹事,我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政府工作,依据绵阳市人社局的指令在绵阳市人社局、绵阳市司法局、绵阳市总工会以及部分媒体的监督控制下于2014年春节前夕将罗彩纯、曹贵等应该支付的民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用共计202.0954万元进行了代为发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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