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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知耻后勇

[法治新闻] 辽阳市中法原院长宋景春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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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辽阳两级法院黑法官们,不要以为权力和黑金能摆平一切。在这个时代,一切见不得人的东西,都是有可能被曝光,举报。顶!

发表于 2015-6-1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继沈阳市检察长张东阳,大连市法院院长李威,清原县法院集体腐败案后,鞍山市法院院长宋景春,此前任辽阳市法院院长,也因涉嫌违纪被调查。事实证明,公检法机关已经成为了腐败的重灾区。

发表于 2015-7-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代表委员呼吁从严查处“政法蛀虫”
新华网沈阳1月30日电(记者孙仁斌、李铮)在辽宁省两会期间,“政法蛀虫”甚至是腐败窝案现象成为代表和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政法系统干部自身廉洁奉公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发表于 2015-7-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再审阶段法律程序错误,造成法律穷尽!!!

发表于 2015-7-7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谈对抗组织调查: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等也被通报“对抗组织调查”。宋景春的问题是,“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畅游麻辣 发表于 2015-1-7 19:17
同志们好!关注民生,打击违法犯罪!    司法腐败危及民生、危及社会稳定!

今年2月,宋景春亦被开除党籍。官方通报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审判、人事调动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对抗组织调查。”

据澎湃新闻了解,宋景春曾在阜新、辽阳、鞍山三地中院均任“一把手”。

发表于 2015-7-13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败绝不把腐败分子留给下一代。

发表于 2015-7-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事实面前,法令面前还要黑白颠倒的人,有什么资格做人民法院的法官?

发表于 2015-7-19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应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不可不察,除恶务尽,彻底铲除这些乱臣贼子。

发表于 2015-7-2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克思说过,“一切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而我国法治体系的形成和辽阳市两级法院枉法体系的形成,都是由于这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有矛就有盾,这就叫“矛盾”!

发表于 2015-7-2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腐败,实乃社会之毒瘤,一直以来广为大众所诟病。随着两高“首虎”奚晓明的落马,说明了两高作为我国依法治国的首脑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同时也再次彰显了党中央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让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那么,反腐剑指两高“首虎”折射了啥?耐人寻味。

发表于 2015-7-27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 、“蚊子”一起打,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大众纷纷为此点赞。

发表于 2015-7-3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球视角 发表于 2015-1-9 14:15
当我们以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造假审错了的时候,他们是不会按套路出牌的。这时权力代替了法律!抗法掩 ...

“树欲静而风不止”。我们也不容乐观地看到,虽然当前反腐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离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仍然很遥远。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进行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5-7-3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是,“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这条铁律再次套在了宋景春头上,尽管其身为中法院长,手拥法之公器并不等于心中始终敬畏法律。只要他触碰了法律底线,早晚也会被法律这把双刃剑弄伤,甚至弄得个身败名裂。由此观之,值得深思。

发表于 2015-8-6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显然一些司法官的腐败也是最无法容忍的腐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纯洁的司法干部队伍,这就需要对司法系统内部的蠹虫及时揪出来,不能让司法“卫士”成为司法正义的侵蚀者。尤其是法院,作为人们眼中“一锤定音的地方”,更应将廉政守法视作生命线,不允许有任何人凌驾在法治正义之上。

发表于 2015-8-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国家,司法被认为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能否发挥作用,作用发挥情况如何,也考验着司法从业人员的价值坚守,换言之,作为法官自身必须有着正义担当。西方有位哲学家就说,“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实质上,法官的德行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比其学识对司法正义的影响小。而个案正义的体现,往往也需要法官法律素养、良知支撑下的裁决。如果法官自身不信法,而是悖逆法规,那很难指望他能成为司法正义的一道屏障。

发表于 2015-8-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5-8-25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然而,平冤昭雪之路,路在何方?依法治国,法在何方?

 楼主| 发表于 2015-8-2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知法犯法,枉法裁判!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私利,玷污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发表于 2015-8-2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直言不讳地讲,时至今日,中华大地上的“老虎”、“苍蝇”还真不少。尤其是辽宁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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