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五通桥盐化股份医院院长杨志松及其女儿医院院长助理杨妍被五通桥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巨额医保基金刑事拘留,经查证涉案金额高达200万以上,公安局以诈骗罪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杨志松和杨妍,作为医院院长助理的杨妍被以诈骗罪逮捕,而作为医院法人代表及院长的杨志松却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审。
杨志松涉嫌诈骗巨额社保资金数额达两百万元以上,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杨志松作为法人代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第一责任人,杨妍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比杨志松而言罪责更轻,五通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比杨志松罪责轻的杨妍,却未批准逮捕第一责任人杨志松,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同时,杨志松并未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对杨志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五通桥区检察院为何这样处理?工作人员有无暗箱操作违法违纪行为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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