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广高速公路TJ2-14分部合同段
挽回无辜损失诉求
自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第14分部(以下简称我部)于2013年5月进场至今,历时一年零5个月有余,没能完成工程承包总量的三分之一。根源在于我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即积极按照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发包方的进场要求,大量地组织机械设备、各工种人员和相关物资材料进场,并积极着手租赁办公场地、员工宿舍,修建相关配套的附属设施。但是,进场后却异常痛苦、极端无奈发现,发包方与我部签订合同的前置条件根本不具备,合同载明的相关义务未能积极认真履行,包括:既未能向我部提供一个完全或部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也没能提供一个较好的适宜施工的外部施工环境和规范有序的、具有良善心肠的工程监管协调机制,更未能及时有效地拨付工程进度款(设置太多的进度款拨付门槛,我部进场后第一次计量进度拨款是在接近1年时,才拨付金额300 万元,而我部此时已组织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上。进场前,我部按合同约定及工程正常施工计量拨款,预估投入资金1000万元,因发包方责任导致我部追加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拨付的严重滞后是加重我部负债巨额增加、举步维艰、雪上加霜的罪魁)。我部在此间,仅有3-4个月的较为有效的作业时间,其余均因征地拆迁不到位、各种情况问题引发阻拦施工、阻断道路,只能做一天,停几天,甚至连续停工几十天,难以形成与我部提供的大量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相匹配的产能、产值,也自然无法按照发包方提出的进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量。我部曾无数次地向发包方和与工程监管相关的机构、部门反映在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希望得到发包方和相关单位、部门的积极支持、大力配合,解决因发包方未尽的征拆事宜及由此带来的阻工影响,使我部能尽早、正常施工。但是,发包方及监理方、业主方、设计方等相关单位、部门,存在严重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的行为,个别品行极差的监管人员(尤其是监理等),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卡住我部“咽喉”——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也不办事。总想利用我部所处困境,借机敛财,中饱私囊。我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按照建筑行业潜规则,虽做了极大妥协,但是仍未能满足个别人员的私欲,致使个别单位或部门、个别手握特权的人员该签的字不签,该协调的事不协调,该处理的事不处理。加之,发包方等与之相关的有关职能单位或部门,未能站在与工程承包方共同利益体上(共同搞好国家的道路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做贡献)思考和作为,总把施工方当成“仇人”,当成“被管理者”,当成颐指气使、索拿卡要的对象——摇钱树、冤大头,处处设陷阱,事事设障碍。同时,不积极主动与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有效配合,妥善协调处理征拆中的矛盾及问题,尤其是没能充分与营山县党委政府、公安等权力、执法部门积极有效沟通、配合,致使新店镇个别人员肆无忌惮地阻工、闹事、打人、毁坏机械设备,新店警察却偏袒肇事方、阻工者,以致形成恶性循环。当地人也因此有恃无恐,有事无事、有理无理,随时随地开一辆车、叫几个人、弄些泥土就实施堵工行为,不让我部施工,致使我部误工时间越拖越久,问题越摆越大。此种状况的直接后果是:当地人吊起的、难以填满的胃口越来越大,而我部造成的损失也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直至难以支撑,无计可施,无法动弹。仅隧道即发生多起、多由头的极其严重的阻工。今年,隧道再次发生两起因当地居民“炮损”未得到解决引发的较大型阻工,阻工人员最多达到数十人人,阻工机械最多达到十余辆(台),阻工时间最长达到半个月以上。导致我部的隧道施工根本不能进行,工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整个工地处于非法、无理的阻工人员的野蛮控制之下。而警察、政府、发包方的不作为、慢作为、反作为,导致难以忍受的我部个别施工人员再也难以忍受,被逼无奈,也学新店人,开车堵了两次新店的场镇。以期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警察的重视。事件由此扩大。该过激的处置方式,的确引起了营山县政府及公安机关的重视,但是这种重视却带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偏向,因为公安机关仅仅只追究了我部参与堵路事件者的责任,却不去调查堵路事件的原委,追究始作俑者——阻工者的责任。这种带着偏向、维护地方利益的处理方法,必将导致新的阻工产生(我部分析,即使我部被迫退场,新的施工单位在如此险恶的政治背景及社会环境[估计有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指使]下,要能正常施工,不遭阻拦,估计真的运气好)。在如此恶劣艰难、内外交困的背景下,发包方TJ2项目经理部竟然无视我部的具体情况,不仅不站在同一战线,设身处地为我部所处困境着想,帮助我部脱危解困,而是卑劣地、单方地、强制地、无理地、违法地做出解除与我部相关合同的决定,勒令我部退场清算,提出并仅仅提出造成此后果为我部未完成工程进度任务而违约,并以此作为解约原因。我部深感意外和震怒。
根据我部与发包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简称TJ2经理部,或发包方,前后相同)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相关条款,工程发包方TJ2经理部明知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场地却硬性要求我部进场的同时,既未积极协助、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关系,也未为工程承包方排忧解难,尽可能提供方便,导致我部施工严重受阻,工作面无法打开,工期严重延误,工作量无法提升,资金投入与工程绩效严重倒挂,致使我部只得不断继续增大资金投入,加大工程成本造价及工程生产管理费用,形成了相对巨大的财务亏损。我部目前形成的亏损,首要责任便是TJ2经理部,你部具有不可推卸、应当给与我部弥补亏损、减少我部损失的责任。正因为你部违背了合同的极其重要的条款,也是我部能正常履行施工作业的先决条件——不能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发包方自发包时起至今,一直处于此种违约状态),违约事实清楚,违约证据确凿,故你部应该承担其因违约而导致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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