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0日,家住多扶场镇的袁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多扶镇凤凰街18号外将74岁的冯某某(女)撞倒。事后,冯某某被送往西充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住院25天后回家疗养至今,交警认定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病人康复出院后,冯家多次找到袁某商谈赔偿事宜,但双方在民事赔偿金额上存在巨大差距,伤者家属方抵触情绪强烈,谈判陷入僵局。 11月中旬,冯家人找到司法所,请求予以解决。司法所刘红同志了解案情后,先分别征求了肇事方和受害方的意见和想法,然后向其解说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讲明了权利责任利害关系,动之以情又晓之以理,消除肇事方和受害方的抵触情绪,再次启动调解程序。 12月31日上午,针对双方矛盾已经升级的情况,我所同志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和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对受害方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及受害者的年龄,同时对医疗费、伤残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进行综合考虑赔偿金额。 刘红和肇事方进行了深入交谈,引导其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对别人造成的伤害要正视,逃避无济于事,只有双方和解才是正途。经过两个多小时说服劝导,袁家人最终同意支付除垫付医疗费外25000元的赔偿金给受害方,双方对此事再无纠葛,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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