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0日晚8点半左右,成都市民舒先生驾驶朋友何先生的SUV车,停靠在金阳路附近正规的街边占道停车场,并缴纳了6元停车费。2个小时后,舒先生发现车已不翼而飞,而收费的工作人员也不见了。他和车主何先生找到停车场管理方成都交投停车公司索赔,对方却拒绝赔偿。
>>汽车被盗停车场管理方拒赔
舒先生表示,车是2013年才买的新车,盗抢险刚好过期了。他和朋友找到成都交投停车公司索赔,对方却表示这样的情况并不在自己的赔偿范围,拒绝赔偿。为此,车主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缴纳了停车费,是否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合同保管关系。
>>车主:停车场存在过失
何先生认为,按照成都市有关规定,夜间停车的标准是2元4小时,6元停车费应该可以停到早上,但工作人员却在10点就下班了,未尽到相关责任,存在过失。
>>公司:收的不是保管费
停车公司委托律师认为,舒先生当时并未将车钥匙和行驶证交给工作人员,不构成合同保管关系。而且所谓的停车费是公共场所占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将上交财政。
●观点交锋:该赔VS不赔
>>保险人士: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不赔
在收费停车场内丢了车,谁该负责任?该案中,被盗车辆的盗抢险刚好过期,无法找保险公司理赔。而据保险业相关人士解释,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驾驶人一定要收好停车费收据。
>>法学专家:向停车场索赔目前较困难
法学专家司马向林说,目前在停车行为中,除非特殊约定,不然很难认定车主和停车场的合同保管关系。双方要形成合同保管关系需要两大条件,第一是订立相应的合同,第二是停车人将钥匙和行驶证交予停车场工作人员保管。
四川大学的法学专家陈实则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停车收费中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发生盗案后,停车场方面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义务,否则应担责。
停车场只管收钱,却不对安全负责,这么霸道的事情,你怎么看?欢迎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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