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罪犯因犯罪被判刑,他们的部分权利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但当他们刑满释放后,他们除不享有被法律继续限制的某些权利如担当法官、检察官等外,其余的权利与其他公民都是平等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满释放人员同样享有公民的这些政治自由。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被《宪法》序言所确认的。因此,刑满释放人员要求加入或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其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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