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路过0

[群众呼声] 请公安局陈局长为民做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经济问题处理不好,维权乱来也是违法,有公安局啥事。一天拿这个问题炒,多大点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08:42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09:43
你公安局如果站在公正立场,不为了开发商欺负老百姓,会炒你吗?那么长时间沒炒你,你是不是为了开发商,与开发商串通一气,想吓唬,威胁那几个维权积极的老人???
发表于 2015-1-1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公正说话,何来威胁?老太低血压都可以这么炒作,农民工现在在医院,县委,政府是否该去看望?现在不是提倡保护农民工吗?不管你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你打伤别人就应该追究起法律责任。三老太打农民工,不要说低血压就莫混过关,公安局应该公正对待。。。。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将凶手绳之以法。。。。以示公安局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0:29
通江的警察现在是放着小偷不抓,坏人不管,把老百姓一天待达欺负。要你们那警察有个锤子用。你们敢向全县人民公布下今年一共抓了几个小偷吗?现在六路车上的小偷就是你们公安局供起的嘛,亏良心不哦?说话做事就是土匪的节奏。黄天在上,厚土在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啊?不要以为没人管得了你们,善恶轮回总有报应。你几爷子就等到起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0:30
通江的警察现在是放着小偷不抓,坏人不管,把老百姓一天待达欺负。要你们那警察有个锤子用。你们敢向全县人民公布下今年一共抓了几个小偷吗?现在六路车上的小偷就是你们公安局供起的嘛,亏良心不哦?说话做事就是土匪的节奏。黄天在上,厚土在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啊?不要以为没人管得了你们,善恶轮回总有报应。你几爷子就等到起嘛。

发表于 2015-1-1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谣可耻。 不传谣,不信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发表于 2015-1-19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谣可耻。 不传谣,不信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发表于 2015-1-19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2.182.x 发表于 2015-1-12 19:10
那属于非法拘禁哟。人民警察怎么能知法犯法呢?

传谣可耻。 不传谣,不信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2:06
你们一再的说三老太打伤民工,试问你们开发商不是在工地安装了摄像头的嘛,里面有监控录像呀!让人民警察调取不就知道谁是人谁是鬼了,举头三尺有神明,友情提示: 陷害人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2:07
你们一再的说三老太打伤民工,试问你们开发商不是在工地安装了摄像头的嘛,里面有监控录像呀!让人民警察调取不就知道谁是人谁是鬼了,举头三尺有神明,友情提示: 陷害人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哈

发表于 2015-1-1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工程是指为满足城市治安防控和城市管理需要,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 天网工程整体按照部级-省厅级-市县级平台架构部署实施,具有良好的拓展性与融合性。
目前许多城镇,甚至农村、企业都加入了天网工程,为保持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9:06
不是有人在网上说三老太打一农民工吗?既然有监控,那就将视频公之于众啊,那才最有说服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 17:23
反正公安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也是为你开发商保驾护航的,你开发商指到哪里他们就打到哪里,你们说拘留谁他们就拘留谁,你们说吓唬谁他们就l吓唬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5 10:28
通江县诺江派出所你们是时代广场的开放商和承建商的请的看户院的吗?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整个事件中只看到了你们充当开放商和承建商的打手角色!

发表于 2015-4-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太不像话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