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纪恒书记您好:
案情很简单:宫运娟借钱云南省高官马敬恺担保,到期马敬恺让宫运娟离开他家潜逃。盘龙区法院一审判马敬恺还钱,二审昆明中院为袒护高官、亵渎法律、枉法裁判。
从昆明中院(2009)昆民二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高院(2010)云高民申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就足以说明、昆明中院、云南省高院,是—个践踏法律、违法使用证据的法院。是一个官官相护、徇私枉法的法院。
具体事实:债务人宫运娟03年1月在郑州市借款后逃跑,直到06年7月债权人吴保山才在昆明找到了宫运娟。通过报警,警车将其宫运娟拉到昆明市公安局新迎路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宫运娟打电话让云南省一位司法界的正厅级离休高官马敬恺(详见名片)到派出所为她担保说情。马敬恺到派出所后、宫运娟将其在郑州借款经过及事后如何还款的意见说明后,马敬恺当即表示同意。并提出再延期她三个月还款。马敬恺还向我表示说:若三个月宫运娟还不了你款,我替她还……等。我同意后,宫运娟才又重新换写了新的借款合同书。
(1) 债务人宫运娟借款到期后,只还了部分欠款、余款-直推拖不还。08年9月债权人赴昆明将借款人宫运娟、担保人马敬恺告上法庭。担保人马敬恺为推卸责任,一是让债务人宫运娟写了一封企图懒账的诬陷信、并把写信时间往前提了两个多月。二是让债务人宫运娟离开他家,至今下落不明。(注:债务人宫运娟 女40多岁、黑龙江省人。截止到08年10月该女已在担保人马敬恺家中居住5年半之久)。一审法院开庭时,担保人将宫运娟写的懒账诬陷信交上法庭。盘龙区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判债权人吴保山胜诉,判担保人马敬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详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
(2) 因担保人马敬恺是云南省高官,他在当地司法系统内,熟人多、关系广,便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为由,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为袒护当地高官,把一个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的被告人宫运娟的单方陈述信做依据(此信己被一审法院所否定),说担保人是受到债权人恐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伙骗担保人,是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借款人做担保的,因此、昆明中院用《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和《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判担保人马敬恺不承担民事责任。昆明中院颠倒黑白使用《担保法》,是典型的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是严重的践踏法律、徇私枉法的判决。
(3) 昆明中院在判决书中、用担保人为借款人担保,担的是‘还款担保、而非借款担保’因此、判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昆明中院使用‘还款担保、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践踏。
(4) 昆明中院在判决书中说‘借款人是担保人家中的保姆、做为雇主为其保姆借款担保、其担保金额高达15万元,并且在另案中马敬恺为保姆也存在类似担保行为、明显违背常理’ 为由。判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马敬恺为宫运娟还有其它借款担保、更说明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合伙骗债权人,而不是债权人、债务人合伙骗担保人。昆明中院的判决明显是官官相护、是地方保护主义、是徇私枉法的判决。
(5)债权人在一审、二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书、长途电话记录清单、电话录音等证据。一审法院已用此证据判担保人马敬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昆明中院为袒护高官,竟不看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用债权人吴保山是否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马敬恺主张过权利,用不予评判的言词,否定了上述证据的有效性
关于昆明中院、云南省高院的践踏法律、徇私枉法的判决书,我于2012年1月26日曾写信用保价信函寄给云南省委:秦光荣书记、仇 和副书记。在邮局查出云南省委收发室已2012年1月30日签收。但至今没有音信。
我现在只能让这个昆明司法界的高管老赖马敬恺公布于天下,让那些老赖们和亵渎法律的人洗洗澡、晒晒太阳。
以上所述真实可查,若有虚假我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致
敬礼
投诉人 吴保山
身份证:410105193507122718
电话:15038186566
2014年7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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