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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124|评论: 14

[群众呼声] 转 巴中小丫:诽谤他人的帖子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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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朋友:
    针对最近有人举报论坛上屡屡出现了一些捕风捉影及攻击人身的帖子,并咨询对发表此类帖子的人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事,特说明如下:根据本论坛的服务规则,所有在论坛发表帖子的网友自行对帖子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行及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凡有违上述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的,相关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渠道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网站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同时,本网站不是纪委更不是法院,一些带有举报内容的帖子中牵涉到的事件,对其真假我们不能正确判断,新闻网也没有义务去替你们调查,所以建议你们应该求助纪委、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不要在论坛随便发此类敏感帖子。目前出现个别会员恶意搞笑,诽谤他人,攻击人身,发泄私愤,使受害者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也许部分朋友是无心的情况下发了帖子就跑,过后自己都忘了,但你的无心却触犯了侵犯人身罪,如果公安机关找上门来,你再后悔也来不及了,所以请各位朋友文明上网理性发帖!为本论坛的健康发展,也为保护论坛朋友,现将麻辣社区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再次公告如下,敬请大家仔细阅读、认真遵守!


  一、总则:

  本网站将严格《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以发展信息产业、竭诚服务为宗旨,诚实信用为原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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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请大家自觉遵守麻辣社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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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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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责自负,谁说的话,谁担责。民不告,官不究。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别人,成就自己!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利国利民,需要大家共建,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7 12:44
版主,严格管理发言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既保护发帖人,也保护受害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扬清风正气,做守法公民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赞同对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实行社会主义国有化改造的主张。包括媒体在内,凡是影响到社会和人民大众生活状态的资源都必须公有,不能让少数私人垄断。要改革现有的媒体管理体制,要让人民大众管媒体

发表于 2015-1-1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扬清风正气 发表于 2015-1-17 19:16
我完全赞同对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实行社会主义国有化改造的主张。包括媒体在内,凡是影响到社 ...

那还不如封锁算求了;P;P:lol:lol

发表于 2015-1-1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责自负,谁说的话,谁担责。发贴、顶贴、回帖要实事求是,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8 13:35
每个发贴人应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不能做诽谤和侵权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18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文责自负、请自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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