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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正在进行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整改。拒不停止、整改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构)物,必须主动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依法拆除。
三、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支持、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一律按党纪、政纪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纪委(6211629) 武胜县“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688957)。
武胜县“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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