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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隔壁的安适

[群众呼声] 四川盐亭三凶手街头上演暴力犯罪,砍断民工手指两人至今逍遥法外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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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莫大的讽刺!
发表于 2015-1-27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溪派出所在回复中说:“证据(视频和调查材料)表明何某未参与作案,未提供作案工具。”我在现场亲眼所见,除了拿刀和拿斧头的,开车的何某对刘松拳打脚踢,这个情况我在当晚就对出警的警察说过,20日警察做笔录时,我也是如实说的,不知警察是如何得出何某未参与作案这个结论的?

发表于 2015-1-2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受害人女友说属实的话,“开车的何某对刘松拳打脚踢”,何某在此案中就可能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有三个构成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对照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我们来看何某是不是共同犯罪?

此案三人以上,符合第一个要件,他们针对的都是受害人刘松一个人,可以说是指向同一犯罪,是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符合第二个要件,何某不但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还直接参与了,符合第三个要件。

发表于 2015-1-2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哦,飘过。。。。。。。。。。。

发表于 2015-1-2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受害人的女朋友吗?

发表于 2015-1-2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发表于 2015-1-2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们给与的法律帮助和关注。我真的是受害人刘松的女朋友,我叫韩桂英。刘松从西藏打工回盐亭过年,当晚和朋友聚餐,喝酒喝得太多了。刘松平时对人和善得很,不知哪天为什么那么狂躁,都是酒精惹的祸。到绵阳中心医院一检查,才得知是急性酒精中毒。事后刘松也很后悔,对自己酒醉后的所作所为深感后悔,表示愿意依法接受处理。对一个醉酒的人痛下杀手,哪些拿刀拿斧头的人算什么英雄好汉?这是绵阳中心医院的入院诊断,可以证明刘松当时确实是酒精中毒了。
CIMG0779.JPG

发表于 2015-1-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酒,在法律上是不能免责的。根据目前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刘松可能涉嫌酒后滋事,一个是何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发表于 2015-1-2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有网友说他是“现场目击者”,要“还原真相”,但说的与事实出入很大,比如说刘松打了货车司机两耳光,就绝无此事,完全是人为杜撰的。不管此人是道听途说也罢,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帮手也罢,其做法与说法都还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办理此案的云溪派出所来说,简单粗糙地处理此案,我和刘松其他亲友却是无法理解的。还是那一句话,连受害人都还没有了解情况,竟然就把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给放了,今天事情已过去了11天,犯罪嫌疑人赵某还没有抓到,云溪派出所给广大关心此事的网友,难道给的就是这样一个“满意的回复”?
发表于 2015-1-27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原真相!我们都希望让广大网友尽早知道真相,免得一些不实的说法混淆视听。但是,面对我们亲友的质疑,可是云溪派出所目前所做的,却是一种回避真相的做法。
  他们的回复中说:“视频表明何某未参与作案”。上周星期六(24日)我们给云溪派出所徐副所长打电话,要求查看事发现场两个摄像头的监控录像,徐所长一口答应,说星期天他有事,星期一给我们看监控。26日下午1点,我们到了云溪派出所,一等就是两个多小时,最后等到了徐所长,徐却说“此案正在办理中,无法让家属看监控”,还是“有什么事可以找县公安局法制科”。请问,我亲眼目睹开车的何某参与了殴打,警查不采信,请他们查看监控他们又如此遮遮掩掩,他们这样做究竟是为了什么?

发表于 2015-1-2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真相!警察应该向家属公开现场的监控录像,一看录像不就啥都明白了吗?有图有真相,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5-1-2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属于刑事案件,警方在未完成侦查时,可以不给家属查看监控录像,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如果受害人女友所说属实,即何某实施了对受害人刘松“拳打脚踢”的行为,而这一情况又在现场监控录像中得到了印证,第一可以说明何某可能是此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第二也可以说明云溪派出所并非像他们在回复中所说查明了案情,而是放错了人。一是为了解除受害人的质疑,二是为了解除网友们的疑惑,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云溪派出所是否可以公开监控录像中何某有无对刘松动手的细节呢?

发表于 2015-1-27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盐亭人,前几天到过现场,看网上对此事议论多,就顺便问了一下周边的商家,有的说自己关门了,有的说自己回家了,都不愿说此事。从一位知情人处才了解到,当时商家都是开了们,都是目击者,因为拿刀斧的人是盐亭”社会上的”,所以才没有人敢说。从此事可以看出,过去听说盐亭现在比较乱,还真不是空穴来风。街头暴力不制止,老百姓哪里来的安全感?

发表于 2015-1-27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资深宅男分析得有道理,云溪派出所应该尽快公开监控录像中有关何某有没有打人的细节,如果没有放错人,也好及时澄清真相,如果真的放错了人,那就应该尽快将嫌疑人抓回来,并对是否涉嫌办理人情案,或有无渎职展开调查。希望盐亭警方尽快做出回复!
发表于 2015-1-2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歪哩。

发表于 2015-1-27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凶手!原来还有这些不为人知的细节,办案单位为什么不敢给家属看监控,肯定有问题!强烈要求公布监控,给大家一个明白!将共犯绳之以法!
发表于 2015-1-27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我说:盐亭:想造反哇?
哇塞,绵阳的普法工作成效不错呢,评论很专业、法制意识很强的嘛。
说实话,真相只有一个。谁也掩饰不了。既然案发现场有监控,如此简单的案子,盐亭公安在等什么呢?你们会不会办案呃?
对了,我朋友认识那个王姓公安:王志熊(云溪派出所的副所长)
话外音:徐是不是怕得罪王副所长的亲戚呃?你们家属还是要体谅别个办人情案的难处。
不过,话说回来。受害人家属些:现在盐亭公安也很为难哒!
如果抓释放的何某,就证明警方放错瓜了。不抓呢?家属没法交代、监控不敢公开、如果办了人情案子。难道又退回切蛮?那凶手家属告他们乱作为,贪污咋办呢?警服不保,还得坐牢。捉急啊!
盐亭:省两会要开了,你们想出名哇?
发表于 2015-1-2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言归正传:建议家属可以向检察院、人大等启动案件监督程序。
发表于 2015-1-2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有这个嫌疑!不然为什么不给家属看监控,真相永远只有一个,有什么好隐瞒的。人家家属又不是蠢的随便你们这么忽悠恐怕不得行哦!
发表于 2015-1-27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看不管说几句吧!
他说:这么专业、声势浩大的网上讨伐,有用么?还不是莫用,他们可是死猪不拍开水烫。
盆友说我操闲心。他说要不,找县委书记陈书记?:curse::curse:维护一方平安是公安分内的事,如果这事真要县委书记发话,才办。公安脸就丢大了。
:@俺强烈反对,简单明了的的案子公安如果认真办,抓人分分钟的事情。
肯定是他们公安不好抓(比如说:有领导打招呼、收了别人钱钱(猜哈),办人情案子啦等等),
就说扣车吧?平时交警扣车都不可能放那么快,别说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了呃。。种种迹象表明,也为身在盐亭的公安捉急:领导话不敢不听,人情托不过,混混不敢惹。。。。悲哀啊!

从另一个角度,挺同情这个负责办案的徐警官。(此话说得很没原则哈)不过,为这些小混混,影响自己声誉很不值得呢!望徐深思。

他说:这么专业、声势浩大的网上讨伐,有用么?还不是莫用,他们可是死猪不拍开水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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