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减轻无房户购房压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川办函〔2014〕9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向购买首套住房居民家庭提供财政措施的通知》(川财金〔2014〕30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给购买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居民家庭给予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城镇和农村居民(含暂住人口)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在南江县行政辖区内购买住房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备案销售合同》的,按在期限内取得的《不动产销售发票》记载金额的1%给予补助。
二、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后30日内,填写《南江县居民家庭购买住房财政补助申请表》并附《商品房备案销售合同》复印件、《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经县房管局、地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县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复核并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由县房管局直接将购房补助资金打入购房人银行账户并进行会计核算,执行期限结束后,由县房管局与县财政局结算。
三、加强宣传
(一)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大小会议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此项政策措施,提高社会知晓度。
(二)县财政、税务、住建、房管等部门要迅速召集南江境内的房地产开发商,召开动员大会,使其熟悉操作流程,研究让利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积极性。
四、强化监管
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等相关工作,确保此项措施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各种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