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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区要清净

[群众呼声] 天赐花园内办幼儿园,通过我们业主同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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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小区规划这个地点是超市样,幼儿园在A区12幢楼下样,不信可查一下小区早先的规划和宣传的图片。怎么不按原早的规划进行呢?这样学校开在小区内,学生、业主都不安全,硬是脑壳被门夹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 22:13
坚绝反对在小区内开幼儿园

发表于 2015-1-22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

发表于 2015-1-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50122091839.jpg

发表于 2015-1-2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对不对且不说。这种情况全国比比皆是。而且很多开发商,还在商品房销售时,以此为卖点。

说是小区业主的权利。我想问问各位业主,你们享受过什么权利,除了你住的那间屋子,外面的一草一木,你们享受什么样的权利,说外的道路,随便一划,就成了物业收费的停车场。说道小区的坝子,随便搭个棚子,就可以开个超市,卖个菜啥的。逢年过节,在坝子上搭个棚子卖东西更是常见。此外所谓的公共绿地,随便挖了,修个啥建筑,业主有啥权利。

总之且不论楼主所说的问题对不对,我只是知道,在中国小区业主并没有对物业说不的权利,更没有能够随意解雇物业的权利,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些法律都是政府官员手中玩弄的工具而已,小区物业背后都是官商勾结,豢养的黑恶势力统治的范畴,在中国还没有那个业主,不拼命能向物业维权的。说白了不把那些背后的官员给控制起来,业主是毫无话语权的。

发表于 2015-1-22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物管以后到安岳教育局办公室收取小区物管费

发表于 2015-1-2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故该幼儿园所出入的道路、过道等地方属于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允许,不得使用。业主也有权随时收回物业服务用房。 



发表于 2015-1-2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此,该小区建设幼儿园属于第六条、第七条,对外招生,未经过业主同意,已经违法。

发表于 2015-1-2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对该幼儿园商业性行为带来的收益,全体业主应参与分配。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安岳论坛版主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恨水 发表于 2015-1-22 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感谢普及法律知识,我们要拿着法律武器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恨水 发表于 2015-1-22 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 ...

不知道这个办幼儿园的是取得了谁的同意?可以代表小气几百户业主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恨水 发表于 2015-1-22 10:19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

感谢普及法律知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黑幕 发表于 2015-1-21 18:24
坚决打击那种打着便民、民生的名义,饱自己的私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幼儿园的目的不在于什么为业主提供方便,而是有人看上了在安岳办私立幼儿园收费高带来的丰厚利润。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70.x 发表于 2015-1-21 19:41
县城幼儿园少,学生入学难,有人愿意开是好事,只是要加强管理,不要扰民,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幼儿园 ...

关键是谁能保证做到?敢拿100万保证金出来保证吗?

发表于 2015-1-2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恨水 发表于 2015-1-22 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中国的法律多了去了,结果老虎横着跑,苍蝇在老百姓头上拉屎。就拿农民工讨薪吧,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与醉驾等同。可是醉驾抓了这么多,全国还没见谁因为恶意欠薪被抓的,反倒是每年讨薪跳楼死亡的不少,就连13岁的中学生都开始替父讨薪跳楼了。

虽然说有什么法去保障业主利益,可是放眼看出,哪个地方的业主被法律保障过,反而是物业殴打业主,随意圈占,强迫收费比比皆是。

在中国法律很多,但是终归是政府手里的工具而已,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形同虚设。就连美国在司法独立上,也只经过多少代人血雨腥风才完成的,中国司法独立,在目前是永远不可能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 11:57
谁敢侵犯业主权利,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15-1-2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小区何止幼儿园,连小学都有

发表于 2015-1-2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kzj1021 发表于 2015-1-22 13:27
有些小区何止幼儿园,连小学都有

属于规划内的该有就有,而天赐花园从设计到规划就没有这个幼儿园,现在业主入住几年了突然要在小区内长一所幼儿园出来?

发表于 2015-1-2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赐花园原规划设计的什么游泳池、运动场、超市、会所这些一个也没有,因为开发商觉得这些不赚钱,还要增加投入,所以全部不做,而办幼儿园一个学生一个学期可以收几千块钱学费,觉得是一块肥肉,所以拉当官的入伙,然后不经过业主同意,直接找教育局长走后门办了这个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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