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 王义强李玉昌跪求网友围观
各位网友: 你们好! 我们是资阳市安岳县的王义强和南部县大王镇的李玉昌,现求助网友关注一件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的案子,听说这个论坛很多网友都是法律方面的行家,特求助大家,请大家围观一下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 王义强于2011年10月28日在南部县河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建酒厂干活。于2011年12月9日下午4点50分在南部县何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修酒厂盖彩钢瓦从7米多高坠落摔伤。2012年3月13日申请人王义强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2年7月20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2)第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2013年2月4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工决〔2012〕8-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2013年8月22日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南市劳鉴字〔2013〕300号文件,鉴定申请人为陆级伤残。2013年11月18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52号。2014年4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4号准予执行,已执行2500元,被申请人为一已私利伙同执行局领导申请终止执行。2014年7月1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2号进行听证审理。2014年9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2-1号再次进行听证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为达到个人目的,不依法执行,任意玩弄法律。2015年1月1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委》第48条、49条、50条、51条。为此,本人王义强已经在今天(2015年1月23日上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希望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李玉昌于2011年12月6日在南部县河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建酒厂干活,2011年12月9日下午5:00左右,在南部县何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修酒厂站在挖土机的抖北上顺线,挖土机抖背移动就把李玉昌的左脚夹伤。 2012年2月25日李玉昌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2年7月13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2)第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2013年2月4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工决〔2012〕8-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申请人李玉昌因工受伤。2013年8月22日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南市劳鉴字〔2013〕355号文件,鉴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2013年11月18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53号。2014年4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5号准予执行,已执行2500元,被申请人为一已私利伙同执行局领导申请终止执行。2014年7月1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3号进行听证审理。2014年9月1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2014)南执异字第13-1号再次进行听证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为达到个人目的,不依法执行,任意玩弄法律。2015年1月1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730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委》第48条、49条、50条、51条。为此,本人李玉昌已经在今天(2015年1月23日上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希望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今天我们二人向中院递交复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