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荒唐可笑! 南部县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南部县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表面看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实际上是打的烟幕弹,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制定的法律,南部县法院把我们的工伤裁决当成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50、51条之规定,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南仲执审他字第4号、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的一些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到底目的何在?????????? ! ! ! ! ! ! ! ! !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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