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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义强

[群众呼声] 南部县法院因执行局敬某人利用职权再添黑暗王义强李玉昌跪求网友围观(30楼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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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6 22:14
南部县的官员是该好好的换下了, 县城不说,农村也很黑暗   dui'yu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6 22:15
南部县的官员shi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6 22:16
南部县有点坑,一个个乡镇存上那些干部都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6 23:18
公正处理!

发表于 2015-1-2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义强1.jpg 王义强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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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玉昌1.jpg 李玉昌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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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回复就是一大进步,以前法院从不回复涉法方面的事,现在关注了,架子放下来了。:victory:
lzm

发表于 2015-1-27 2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投诉中纪委吧!它才是全能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1:50
法院早已释明,楼主应依法维政权,现在是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1:55
法院早已释明,楼主应依法维权,不应无端猜测,现在反腐形势这么严峻,谁还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2:49
现在是法治社会,网上炒作不是明智之举,可依法维权,让法律讨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7 22:55
记住不是所有人都像你们这种渣子,不知道事情的原委,怎能乱讲,谁告诉你世界上所有的官都是贪官,当今社会,谁怕谁,我相信敬局不会因为这一点小利益而丢了自己的饭碗,你们说他贪,如果他真贪,还会却这点钱,记住嘴是长在人身上的,不是狗身上的,个人意见,不喜请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07:32
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某一个能决定或左右的。楼主可依法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0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南部县人民法院也就是南部县何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理人。
我请问法院敬局能不能当合作社的代理人哪?
法院敬局一直在帮合作社辨复。
谢谢广大网友关注!



谢谢广大网友的监督

发表于 2015-1-2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本案应找准谁是主体,受害者是谁雇请,农村合作社把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姚某,姚某雇请受害人,属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害人受姚某的安排、指挥为其提供劳务,她是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到伤害,姚某构成了侵权,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此类案件在我县很多。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定会支持诉请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致害责任纠纷,提请注意,受害与致害责任不同,前者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请当事人自己把握。还有一点要提醒一下,仲裁委所适用的省政府42号文件已于2011年8月15日废止,应适用28号文件,适用法律也有不当。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5-1-2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的工伤就这和难认定吗?
个体户,小老板们,大企业们,只管赚钱,不考虑生产经营中的不安全设施,出了问题与政府部门互相串通欺压职工,这个社会还要人活不?
南部这些官老爷我看都是需要强势整体换血了

发表于 2015-1-2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直接天天到县政府去闹事

发表于 2015-1-28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人民法敬局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我请问;这个“协议”是适用于哪个仲裁使用呢?
请你多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分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21:46
各位网友:现代人法律观念个个强,南部法院执行局可以说更胜一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他们的大原则,别把那些莫须有的到处乱咬,指桑骂槐,小人勾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22:31
动动指头想一想,堂堂一执法人员,精明又能干,在如今大气候条件下,会把前程,饭碗押在刀口上吗???依理合法维权是正道,攻击人身,污蔑诽谤,造谣诋毁,自己做贼喊捉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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