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案应找准谁是主体,受害者是谁雇请,农村合作社把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姚某,姚某雇请受害人,属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害人受姚某的安排、指挥为其提供劳务,她是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到伤害,姚某构成了侵权,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此类案件在我县很多。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定会支持诉请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致害责任纠纷,提请注意,受害与致害责任不同,前者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请当事人自己把握。还有一点要提醒一下,仲裁委所适用的省政府42号文件已于2011年8月15日废止,应适用28号文件,适用法律也有不当。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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