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强李玉昌在南部县河家嘴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受伤后通过,《一》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后15日内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二》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义强李玉昌为工伤后60日内未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同时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李某为陆级伤残和玖级伤残,在15日内未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以上三项合作社都予以认可。
现在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为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了。一直辩解不予执行。
我请问法院执行局你们应该把南充市工伤决定书和南充市鉴定委员会文件推翻。
那你们就是南部县人民法院真正的侓师了。
我请问;执行局有没有权利当合作社的代理人呢?
你们每天都在为合作社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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