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审字(2012)第39号仲裁裁决书与本案相似,被申请人还是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仲裁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被申请人不服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5月23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申请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民申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裁定"二审依法改判劳动关系不成立并无不当"。本案的代理人是楼主王义强的同一代理人,他应该清楚。道理很简单,合作社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承包人雇佣楼主为其提供劳务,受承包人的安排、指挥,工钱也属承包人发放,他与承包人建立了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伤害理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方农村合作社把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也存在过错,而这种过错属选任过错,但也应承担责任。如果只要发包方承担责任,而直接雇佣楼主的承包人不负任何责任既显失公平,也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任何一件事认识不一致非常正常,是对是错看结果。还是那句老话,走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好,不要说的天大海宽的,不切实际的话,这样害了别人也给自己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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