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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上海高院又现冤案 新发员工实名“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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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出人意料的是,这个结果并不是业内人士之前预想的双方握手言和,而是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中新发药业侵犯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的判决,只是改判了赔偿额度,确定损害赔偿额为900万元。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这种结果,新发药业员工马强1月4日在大众论坛实名发帖,对上海高院的判决提出了7点质疑。
  结果公布:
  维持一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决,只是改判了赔偿额度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2014年12月24日}中的文字介绍:“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判决书中,上海高院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
  同时,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为“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姜红海、马吉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带连带责任”。
  实名发帖:
  新发员工马强对判决“强烈不满” 连续提出7点质疑
  终审判决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1月4日,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员工马强在大众论坛实名发帖《上海高院很任性:山东新发药业员工马强致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一封公开信》在贴文中,马强对上海高院的判决提出了7点质疑。
  “终审判决无视证据进行了选择性审判,判定新发药业侵害商业秘密罪成立。在此,像我一样的新发药业千名员工提出严重抗议,因为上海高院这样的裁决将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存亡,给一个民营企业带来了生存危机。”马强在贴文中称,对于判决,他有7个方面的质疑:

  第一,案件证据链严重缺失、不完整。案件既无新发药业获得鑫富药业技术的物证,也没有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证据,只有“涉案人”的口供,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在没有确认具体什么是商业秘密、也没有查明新发公司是否使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仅凭推测认定新发公司构成侵权,这种判断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刑事判决主要依据无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主要是依据临安市公安局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鉴定报告》作出的。而北京市司法局认定该鉴定受理及鉴定程序违法,该报告三位鉴定专家已出具证明材料撤销出具的鉴定意见,法律规定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则该鉴定报告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二审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民事判决中,二审法院已经明知新发药业对先前刑事案件中作为判决依据的《技术鉴定报告书》提出了诸多质疑,且相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已经受到其主管机关——北京市司法局的处理,在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完全不理会“事实依据”,仅以“前审”为断案依据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审判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审判基本准则。

  第四,二审法院单纯依据“前审”结论定案,剥夺新发药业正当合法权利。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新发公司依法享有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等权利。二审法院单纯依据前审刑事判决结论认定涉案商业秘密成立,且在认定新发公司侵权构成时认为,“结合2006年至2007年间新发公司经营获利有大幅提升的事实,可以认定新发公司使用了系争商业秘密”,这种认定侵权是典型的推定侵权,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因果关系的推理原则。
  第五,D-泛酸钙生产技术是公知技术不是鑫富药业的专有技术。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涉案技术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技术全部是公知技术,根本不是商业秘密。
  第六,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求。民事判决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新发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这只是D-泛酸钙生产工序的一小部分,而法官判决却是整个D-泛酸钙生产的全部技术,明显不公正。
  第七,赔偿金额主观臆断。民事案先是上海一中院判新发药业、姜红海、马吉锋赔偿鑫富药业3100余万,后是上海高院改判赔偿900万,这两个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法院在无法确认新发公司是否使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仅凭新发药业的营业额在被控侵权过程中出现了企业经营发展,且鑫富公司研发投入大,在这两者之间并未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推断新发公司因侵权获得了收益,完全是主观臆断的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为何发帖:
  强烈不满“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2.4万人关注贴文
   马强的这篇贴文也在网友中引起了广泛关注,截止到1月20日晚上10:00,共有24216名网友浏览了贴文。
  同时,不少网友也纷纷发表议论。
  网友“言叶之庭”说:“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只想说真的是很同情这个受害者”、“受害者最伤心了”
  网友“激战2015”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
  网友“年年人不同”发言说:“这样的企业是怎么胜诉的,我很好奇?”
  网友“山里猎人”则说:“竟然有这样的事,不敢想,让人求天不灵。”
  网友“想睡觉”说:“北京市司法局认定该鉴定受理及鉴定程序违法,该报告三位鉴定专家已出具证明材料撤销出具的鉴定意见。”
  网友“神马识股途”则说:“这事是真的吗?真该好好查查啊,不能这样就了事。”网友“傻了哈勒”发言说:“支持,一定要要回自已的公道!”
  …… ……
  上海高院:
  案子情况可上网查裁判文书,文书里面讲得很清楚了
  1月20日,大众网记者拨通了上海高院法宣传处的办公电话,希望了解一下该案件的终审审理情况。法宣传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个案子具体情况可以上网搜索那个裁判文书,在(文书)里边(已经)讲的很清楚了,“这个案子的裁判文书已经上网了,你可以自己搜查,这个法官讲的肯定比我讲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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