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站玩牌输2元被拘留3天
2015-01-30 02:11:37 来源: 网易新闻客户端
原因是赌博非“以营利为目的”、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
小赌怡情,大赌违法。但是,这“大小”怎么界定呢?外来工阿强(隐名),在广州火车站和熟人玩了两把斗地主,输了两块钱,随后被抓起来关了三天。阿强心生不忿,将某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但在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强是在赌博,但赌资不大,公安的拘留处罚不当,应该赔偿阿强600多元。
起因
火车站空地上玩牌 被处拘留3天
阿强来自湖南的农村,今年四十岁左右。一年前,他一纸诉状将广州某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据查,事情的起因是,2013年12月9日11时许,阿强与王某某、陈某某,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出站口附近空地上“斗地主”。
三人约定一把输赢2元,遇“炸弹”则翻倍。在打牌过程中,民警到场,将阿强三人抓获,民警从阿强身上查获257元,从王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26元,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26元,并缴获扑克牌一副。
次日,民警决定对阿强拘留三天,并没收他身上的257元。阿强称,被关三日后,他不服,便向该区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2月,该区政府作出决定书,表示维持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
公共场所赌钱引起围观 认定处罚并无不当
于是,阿强选择了诉讼。阿强说,他和另外两位“赌友”是在火车站拉客时认识的。当时临时提出“斗地主”,不过是为了凑钱买三瓶矿泉水,纯粹是一般的娱乐行为,输赢很小,不能算赌博,也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于是要求公安撤销处罚决定,出具书面道歉书,并赔偿被扣留期间的经济损失990元。
公安方面则反驳,阿强在广州火车站广场公开赌博,并直接用现金计算输赢,引起他人聚集围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妨害社会管理。于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三天,并无不当。
一审之后,法院认为公安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阿强败诉,遂上诉至向广州中院。
二审
确认输赢8元 改判撤销处罚
此案二审,公安方面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而阿强则坚持其有正当工作,不靠打牌赚钱。阿强还提出,公共场所是可以娱乐的地方,没有规定不能打牌。
法院查明,据阿强三人的询问笔录,阿强三人是熟人关系,是在聊天的过程中临时起意“斗地主”的。他们共打了两把,阿强输了2元,王某某赢了8元,陈某某输了6元。
依据这个事实,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中院判处公安分局撤销行政处罚、退回所缴赌资,并依据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阿强被关三日造成的损失600多元。
释法
中院改判理由:人均100多元 不算“赌资较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相关行为达到行政拘留,起码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赌博行为,二是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三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资达到较大以上。
中院认为阿强打牌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算是赌博。但他并未达到行政拘留的条件。
阿强三人一次输赢在10元左右,他有工作单位,系因临时起意而打牌。另外,从金额的大小看,也不能推定其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在赌资是否达到较大或以上的情形上,公安分局和阿强各持不同看法。公安分局认为,他们现场查获赌资是400多元,阿强则称参与的赌资仅有8元。
中院则认为,目前没有具体标准来衡量是否赌资较大。根据惯例,是以当地经济情况来推定的。阿强等人参与打牌的资金赌资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100多元。这与2013年广州市城镇职工月平均收入5800多元相比,并不符合“赌资较大”的情形。
因此,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支持了阿强的大部分诉求。但是,法院认为阿强的行为具有负面影响,不为社会价值观所倡导,阿强“要求公安局书面道歉”,不予以支持。
作者:郭海燕
广州中院行政诉讼白皮书曾点评“赌博案”——
打牌打麻将是大众消遣方式 处理不当容易引起民众不安
斗地主、打麻将,这些算娱乐还是赌博?赌博在什么情形下应该被处拘留?司法界对此其实也有争议。新快报记者梳理发现,这种因“赌博”引发的官民官司,屡屡被摆上广州中院的行政案例点评大会。
2009年,中院行政案例点评会上摆出一个案例,案情和阿强案如出一辙。李某等农民工以5元一注打麻将,被民警搜缴近500元。三位农民工被拘留5日,也提起了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获胜。当时,法官点评,赌博拘留,于法有据,但公安处罚有点重,社会效果不好。该案唤起了对“人性化”执法的反思。
“农民工打麻将,公安不分娱乐还是赌博就一股脑儿抓起来,这是很机械的。”在2013年的行政案例点评会上,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肖志雄说,赌博随意抓起来的行为,容易造成对抗的后果。
“公权力介入私权问题群众关注度高,界限需厘清。”去年,广州中院发布的行政诉讼白皮书,再次点评“赌博案”。白皮书指出中院每年约受理5件因不服赌博受行政处罚的案子。中院认为,在我国,打牌打麻将是大众的娱乐消遣方式,若公安介入不合理,不适当,容易引起民众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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