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公安局诺水河派出所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规范管理特此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诺水河国家级风景区景点区域; (二)辖区党政机关办公区、卫生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单位; (三)水、电、燃气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区内; (五)车站、农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粮、棉、木材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七)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八)山林等消防重点区域安全保护范围内;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辖区各乡镇确定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点规范管理: (一)诺水河镇在滨河路停车场至河坝场一带设立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点; (二)板桥口乡在板桥大桥东侧至城子山村300米处设立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点; (三)青浴乡在麻柳树河坝(青浴街道一小地名)至龙王庙村一带设立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点; (四)铁厂河乡在厂河沟村居民聚居点前200米处的空旷平坝处设立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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