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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仅凭电子眼就实施违停处理,交警是否涉嫌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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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其实大家都有难处

发表于 2015-2-9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观点。
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也是起码的。

发表于 2015-2-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停车路段只允许即停即走。

发表于 2015-2-9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哈,单凭电子眼是有点片面,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其他情况

发表于 2015-2-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有不妥,我在育英路看到过一幕,交警开罚单,这时候车主从路边店里出来了,说马上开走,交警一言不发,把单子丢在车前盖上就走了。这个跟楼主说的情况一样,都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发表于 2015-2-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的电子眼应该是证明了违章停车的事实,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调取拍摄内容,举证驾驶人员当时在车内。不过劝楼主最好还是不要再禁停路段停车,因为如果电子眼的拍摄视频中无法看到车内有无驾驶人员,或者你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场。那么复议和诉讼的败诉几率很大。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可以安排人来辩论或解疑释惑,咱们车友也可以发表自己观点,大家都说道理,如果你交警安排的人对车友进行“射精病”之类的人格侮辱,我也是毫不客气的。当然最希望的是官方能够给这种执法行为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发表于 2015-2-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因为个电子眼就判我违规
发表于 2015-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禁停路段,管你有人没人都该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论上禁停是不准停的,停了就该罚。但是,法律规定一是违停无驾驶人该罚,二是违停不听劝拒绝驶离该罚。其条款规定如此。

发表于 2015-2-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5-2-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4535130966 发表于 2015-2-9 13:17
不管怎么说,随意停车确实不对

人上街随意停留 也不对 因为你堵塞交通了 影响人流量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2-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坪的二杆子城管骑个烂摩托还不是一样在街上乱罚,南充就这样,被狗咬了你难道还能反咬它一口:Q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22: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三楼的及后来评论楼层的“五毛”们,我真为你们如此素质感到汗颜,本来论坛是讲道理的地方,咱们有理说理,有法讲法,你讲不出道理,便要进行人格侮辱,没办法,老子还是要讲道理,按法律规定程序射你“五毛”全家,而不会明明知道法律的规定,乱射的。对不起,在你们这些没有素质的“五毛”面前,我也是这样表现出没素质。

发表于 2015-2-10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按照道法来办事,当交警还有啥意思,既不能搞钱,又要跑断腿。人家肯定不得听你的。: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0 06:54
支持一切按规矩来。“*五”普法搞了这么多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依法治国,进入法治时代,中国的法制在进步,现在就算是罪犯嘛,也会经过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等环节,才能确定他有罪哈,而在未判决之前都是叫做“犯罪嫌疑人”。你总不能又回到若干年前那个法制不健全的人治时代,一抓到就称作“案犯”嘛。更何况,这些驾驶人违停仅仅是一般犯法行为,连“犯罪嫌疑人”都称不上,就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来处罚吗?按程序来的处罚才会让人心服口服。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9: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文http://bbs.mala.cn/thread-11662782-1-1.html2015年01月14日14时04分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静安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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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是这样发的,我当时在车上,而且也没有交警叫我走也没有妨碍其它车辆通行,给我乱扣帽子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1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的真实案例
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2/01/05/008437524.shtml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机动车停在合欢路丁香路路口南侧约30米处,违反了有关临时停车的规定。但对于原告是否“拒绝立即驶离”,法院认为,该路段入口处虽有警示牌提示“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但该标牌是对所有驶入合欢路的机动车驾驶人普遍性的提醒和要求。在原告停车但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被告没有针对原告的个别行为进行劝导,提出立即驶离的要求,故难以认定原告在停车时拒绝立即驶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前建议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接受建议,自行撤销了对原告的该项处罚决定,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2011年8月1日裁定准予撤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0 13:40
我觉得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在1分钟以内的都不该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14: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啊,作为执法者,首先就必须要按照法律制定的规矩和程序来。否则,由着这些人的性子乱来,用一种违法行为来处罚另一种违法行为,何谈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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