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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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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2-1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河之春 发表于 2015-2-13 10:56
说来说去,就是医死了两个人想不承担责任!



         死了腹中的胎儿及分娩的大人是事实,也是谁也不愿看到的悲剧事实。人的生命宝贵,亦受法律保护,人死了要找出原因。无证行医即非法行医主观方面明知危害的结果而放纵结果的发生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钱。医疗事故是有治病、动手术的行医资格,亦预见手术存在的风险,主观上不愿意不好的结果发生,是意志以外的原固发生其不好的结果,是过失。故意与过失犯罪量刑是有区别的。


        本案,一开始以非法行医罪判熊仁荣负刑事责任是正确的。问题是后来查证熊仁荣具备医生资格,不是非法行医,就不应再以非法行医罪判负刑事责任。何况,熊仁荣与死者是亲属关系,是应死者直系亲属所托手术的,其目的不是贪财。手术中出现意外大出血即时转院,转院途中死亡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亦需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合议庭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当以普通程序三人以上法官审理,还是简易程序一个独任审判员审理?再说,法院是撤销熊仁荣犯非法行医罪,以医疗事故罪追究责任。医疗事故罪是犯罪行为,但符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时效的刑法规定,再审纠错中是否判熊仁荣负刑事责任?当事人有权依理、依据合法申诉及网上提出来供网民发表负责任的意见。

发表于 2015-2-13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案子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从开始就被办案机关人为地忽悠。就是在通江县公安局以熊仁荣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立案、侦查后,报通江县检察院批捕,经通江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熊仁荣的职业就是个外科医生,而且还在区卫生院当院长,1988年就取得西医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执业医师法实施后,也依法申报资格认定及政策,由于国家的原因,案发时巴中市的医生还都没有拿到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案件侦查结果没有证据证明熊仁荣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局委托通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公安局的案卷材料进行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为根据卷中材料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但由于不是鉴定委员会调查取证,所以在鉴定意见上注明;(本鉴定供办案参考)。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仁荣以逮捕后,由于供办案参考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嘎姐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一;证据不齐,法医尸检缺乏病检报告支持,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由于熊仁荣是被王医生请去主刀的医生,但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卫生局发函指出;王医生擅自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其本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已经严重违法,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但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通江县法院三家一致认为不追究王医生的法律责任,要追究熊仁荣的法律责任,检察院以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提起公诉。通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前,刑庭庭长告知合议庭:你们今天上午把非法行医案审理后再把那个故意伤害案也审理了。合议庭法官说这个非法行医案可能一上午都审不完。庭长说,非法行医案是早就定了的,以非法行医造成死亡后果,照起花刑判就是了,审理只是个过场。
现在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了,如果宣告熊仁荣无证,是不是就应该追究王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了?若果王医生就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那么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通江县法院,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相关责任人员是不是有徇私枉法之嫌呢?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及法官心里的小九九哪个都清楚。如果不是这个原因,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凭什么要千方百计地给熊仁荣安个医疗事故犯罪的罪名呢?为什么法院不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呢?
发表于 2015-2-13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在法律面前能够人人平等,如果说司法有公正,请问巴中市司法机关;本案中熊仁荣只是被王医生请去主刀的手术医生,而且具有西医主治医师职称,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你们却一致认定熊仁荣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医疗行为非法,追究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10年,关押熊仁荣3年。然而王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其本人未取得执业医师法资格,却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你们为什么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在巴中市卫生局的函交到你们手上后,你们眼睛都失明了吗,你们的神经都短路了吗?在向公安局、检察院举报后,你们回复,:法院判决由熊仁荣承担主要责任,所以王医生情节轻微,不予立案追究。你们敢说这不是办的人情案、关系案吗?巴中市中级法院哪个副院长,在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又无中生有地给熊仁荣按一个医疗事故犯罪,现在要求乙方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你又千方百计地干预,你敢说你不是因为害怕追究王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吗?为人不做亏心事、就不怕半夜鬼敲门;你敢不敢乙方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熊仁荣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你能不能回到为什么不追究王医生呢?你在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可以单方启动程序审理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你为什么不能单方启动程序审理王医生首先非法行医犯罪呢?老百姓心中有杆秤,你是不是依法审理、有没有公平正义,老百姓心里很清楚。本来给你留足面子了,不打算说这些了,是你自作聪明,安排办公室发帖,你现在能够自己来说明这些问题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3 18:29
现在还是法制社会么?法律还能公平公正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3 18:31
普通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如果有理莫钱这官司怎么打?
发表于 2015-2-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本身就没有公平正义,法官本身就有法不依,这社会还能够有公平正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人不承认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及代理人作无罪辩护的,也必须终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可巴中市中级法院就是不执行。明明就是法院自己把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整错了,造成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没有经依法审理就做出判决了,你们自己都不清楚,这判决到底算是一审判决还是再审判决?熊仁荣对判决医疗事故罪不服,是应该上诉还是申诉?你们为什么就不能够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呢?你们忽悠了3年之久,还不承认办错案,你们凭什么喊熊仁荣自己去找检察院、省高院、最高法院处理?你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干什么的?你们这些院长、副院长是干什么的?你们能够依法、讲理,有能力解决法院出现的具体问题就解决,没能力解决就该自动辞职。在中国找几个比你们有能力的人当院长、副院长并不难。你们自己说:;熊仁荣案从2001年上诉到巴中市中级法院到现在已经15年了,你们把如此简单一件案子整成什么样子了,至今还搞不清楚程序,找不到解决办法,你们觉得羞人不羞人?领工资、拿年终奖金时,是不是感觉到浪费纳税人的钱?
发表于 2015-2-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f法院领导不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是不是也应该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3 22:38
法治巴中,文明巴人,理性发言,支持支持,赞一个
发表于 2015-2-14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都不想看此新闻,法院把事实依据拿出来.依法办事就行.你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现在是法制社会,不要让人笑话你们.
发表于 2015-2-14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是执行领导的指示发帖回复,可你却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多次接访熊仁荣,作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宣传释明工作,指出当事人不服中院的终审判决和省高院驳回通知,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熊仁荣固置已见,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法院将保留追究发帖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权力。”你发帖的目的就是说熊仁荣不讲道理,法院已经多次指出当事人不服中院的终审判决和省高院驳回通知,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熊仁荣固置已见,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但你为什么不写明是由于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错误,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法院拖了2年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熊仁荣向高院申诉被驳回;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告知应该有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却安排你发帖忽悠熊仁荣及网民呢?法官大人,为人要讲良心。你所发帖子是不是有些莫名其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4 11:40
法官判案难道想怎么判就怎么判?难道法律在法官眼里真是玩意儿?难道法律真的是法官说了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到哪里去寻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4 11:40
法官判案难道想怎么判就怎么判?难道法律在法官眼里真是玩意儿?难道法律真的是法官说了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到哪里去寻公正?
发表于 2015-2-1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各位网友:
      熊仁荣案已经拖了15年不能了结,现在就一个问题,(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在检察院不起诉、也没有告知熊仁荣、而且熊仁荣一直坚持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单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要求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二最高法院又告知,由于终审法院还没有做出过处理,还不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范围,依法要先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
    现在熊仁荣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一审便知,请求王强院长在接到申诉3月内作出结论。如果院长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如果院长认为判决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只是特别请求在驳回申诉通知上重点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法、追诉时效期限合法,定案证据未经举证、质证程序合法、等理由写清楚,不要像省高院写驳回申诉通知那样驳菲所诉,讲一通空话、套话。这有什么不妥呢?

作为医生,学校毕业二十多岁,就算非常努力在三十岁拿到主治医师职称,成为可以独立工作的医生。按照我们国家现有制度六十岁退休。就是说一个医生真正独立工作有30年时间,真正有作为的是后二十年。可巴中市中级法院在这件案子上就人为故意拖了熊仁荣十五年了,也就是说耽误了熊仁荣半辈子。现在还在以各种借口掩盖事实真相,不愿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还反而倒打一耙说熊仁荣在诋毁、中伤法院。大家说看,这还算人话吗?
发表于 2015-2-14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法官、律师、懂法的网友说一说:这是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事情吗?,

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举证;而且熊仁荣坚持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单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要求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而最高法院又告知,由于终审法院还没有做出过处理,还不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范围,依法要先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
发表于 2015-2-1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4 21:53
中级法院不应出现错别字,固置己见、、、、、、,应该是固执己见,对否,请赐教!
发表于 2015-2-1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件案子真正混淆是非的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这个报告记录的尸检过程见到的就是一个子宫收缩乏力表现,子宫腔内有一个血凝团块,其它没有什么异常表现。但法医分析死亡原因却是“1、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致大出血,。2、胎盘未完整取出,加重出血。死亡原因是急性失血性休克”。通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就是依据等这个尸检报告认为“如果法医尸检报告真实无误,敢负责任,就是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但不是鉴定委员会指派专家做的尸检,所以该鉴定意见只能供办案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江县检察院就是把这份供办案参考的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而且没有告知熊仁荣就将熊仁荣逮捕了。起诉时发现这份供办案参考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又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鉴定结果却是!1、该事件的资料不齐,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鉴定(最关键的是尸体已经腐烂,错过了尸检时间)2、法医尸检报告缺乏病理检验报告支持,无法采信(尸检报告分析的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既无看到的事实、又无确定是子宫动脉损伤的病理依据,尸检报告分析的胎盘残留,没有病理检验证实血团块内有胎盘组织)3、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因此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才终止了对熊仁荣的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过去13年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在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情况下,既无公安局的侦查,又无检察院的起诉、举证,更没有告知过熊仁荣,也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哪个能够接受嘛。四川省高级法院还认为熊仁荣就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驳回申诉,这样的驳回能够成立吗?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以“省高院都驳回申诉了,我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审理程序就是合法,你自己去找高院,最高法院申诉”。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吗?况且最高法院已经指明是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错误,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有法不依,在最高法院指出后,还坚持错误不改,还在发帖说明,这有道理吗?

发表于 2015-2-1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医的证件都不齐 还敢给人家动刀
发表于 2015-2-1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的背后有多少猫腻?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书送达后,熊仁荣不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请判后答疑,黄庭长三次解答都是一句话;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国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时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我无法解释。熊仁荣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院长、副院长都叫熊仁荣向省高院申诉,其理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二审、再审、再再审,把所有的程序都用完了。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联系好省高院的王法官受理申诉,要熊仁荣直接找高院立案庭王法官。确实是王法官接受了申诉材料,还对熊仁荣进行了询问。但后来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却驳菲所诉,既没有解释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不是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解释,案发到首次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已经10年,熊仁荣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任何情形,是不是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更没有解释由于是简易程序审理,而且还没有允许被告人作关于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的最后陈述,所有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证据都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这些所谓的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问题。这个驳回申诉通知是怎么出台的,不得不令人怀疑。

熊仁荣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作出再审裁判、或者驳回申诉前就自告奋勇地受理熊仁荣的申诉,是违法的。应该像最高法院一样告知熊仁荣,(由于终审法院还没有做出过处理,还不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范围,依法要先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四川省高级法院还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更是莫名其妙。程序公正、合法是保障实体公正、合法的先决条件,程序都违法了,哪还有理由谈实体是不是公正、合法。所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自己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对医疗事故犯罪审理,就什么都免谈。就没有谈话的资格。
发表于 2015-2-15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看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做法,


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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