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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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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5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并驳回申诉属于违法乱作为的法律依据:(由于法院认定该案属于简单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不存在重大、疑难、复杂之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发表于 2015-2-1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自己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躲猫猫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由于本案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所以不存在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之说。
发表于 2015-2-15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在接到申诉后三月内作出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理由:熊仁荣接到判决就表示不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由于法院以各种借口推诿塞责,先是要熊仁荣向省高院申诉,有事要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归根结底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在熊仁荣再次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就一个请求,不管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你巴中市中级法院都一个依法审理后再做出判决》,所以王强院长应该负责任地在接到申诉三个月内作出原判决是不是确有错误的决定。如果确有错误就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如果没有错误,就驳回申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虽然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一定就是你的意思,但你是院长,是不是确有错误的决定必须由你作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无法逃避。
发表于 2015-2-1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应该承认判决确有错误、需重新审判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依照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一)二)(三)(四)(八)(九)项启动再审。
但第三次再审再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了,同时必须说明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法院单方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并解释追诉时效问题,还要由法官自己举证,自己辩论,自己裁判。而且原参与过本案审理的副院长、审判长、法官都不得继续干预本案、需要依法回避。这举证、质证、辩论是由王强院长亲自上阵、还是由写《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发帖的法官亲自上阵?需要审判委员会仔细推敲一下,
发表于 2015-2-1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想追究追究熊仁荣的什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司法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与此同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虚构不符合真相或者并不存在的事实。就是说,诽谤他人的内容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能构成诽谤罪。这里的问题是,诽谤他人是否需要全部虚构事实,部分歪曲事实算不算“捏造事实”。刑法通说认为,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完全捏造和虚构的。换言之,部分歪曲事实不能成立诽谤罪。
   
发表于 2015-2-16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审理的非法行医案件,合议庭写出判据书交院长签字,却被审判委员会添加一个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审判委员会的领导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却自己不写判决书,要添加在合议庭审理的非法行医犯罪的判决书上?这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唱的哪一出戏?
发表于 2015-2-20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理案件的人不能判决,判决的人却不审理,这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依法审判。
    以黄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查明熊仁荣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但他们写出的判决书,却被审判委员会否定。审判委员会没有审理案件却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且自己还不写判决书,指令黄庭长在判决书上添加一个医疗事故犯罪就发出来了,有这么黑暗的法院吗?熊仁荣以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的程序违法,(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必须依法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规规矩矩、恭恭敬敬地递上申诉,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发帖说熊仁荣在诋毁法院、中伤法院,要追究熊仁荣的刑事、民事责任。这还讲理吗?你自己法不执行,胡审乱判,熊仁荣连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都不是,你却给熊仁荣判非法行医犯罪,一拖就十年不纠正。此次再审明非法行医犯罪判错了,又无中生有地判应该医疗事故罪(在案发后公安局、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仁荣后,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是,死因无法鉴定,尸检报告无病理检验支持,医疗机构是非法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连以医疗事故犯罪立案的条件都不能成立,你凭什么审理熊仁荣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你现在还要追究熊仁荣的什么法律责任。熊仁荣没有说追究法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已经就很大义了。知足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2-2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希望法院改判生效已久的裁定,只能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予以诉求,而不是在网络里连篇累牍的说道,网络受众不太了解案情,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无法理性客观讨论,所以,你再溜到说也是徒劳无益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0 20:43
论坛懂法的人很多,让大家了解一下也没什么

发表于 2015-2-2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着良心,站在死者亲属的立场上想想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2 02:44
老熊当初抹不下人情,接了一个烫手的山芋,被“严打”、被绑在卡车上游街,这个罪名不行又安那一个,确实悲哀!又被拖十多年不予纠错,浪费半辈子执业生涯,唉!
一个当初的卫生院院长,看来“久病成医”,又要被迫成为一个法学专家、律师了!可悲可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2 02:47
一个老同事,一个见证者,熬夜看完枯燥乏味的法律文书、压抑着忿懑的自辩,有感而发。

发表于 2015-2-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出去混,又不想还债,你当初就不该冒然去接生,充能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去干死了两命。天理可以让你平安无事?现在当滚刀皮了,还会重蹈充能的覆辙,愚蠢!
发表于 2015-2-22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这世上有那么多愚蠢的人冒充聪明人呢,为什么这世上有那么多不懂法的人假装懂法呢?也许这就是所谓的特色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治得根本,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审判案件得基本原则;程序公正合法是实体公正合法得保障,程序都不合法、公正,哪来实体合法公正之说?

一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案子,而且是公诉案件,既没有经过公安机关以医疗事故犯罪侦查结案、也没有经过检察院审查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更没有经过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依法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就认定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且判刑,这不是天方夜谭吗?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熊仁荣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唯一依据就是原判熊仁荣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确实无法成立,如果宣告熊仁荣无罪得话,就要错案责任追究。这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口口声声说的公平正义,严格执法。你吹吧。
发表于 2015-2-2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281369 发表于 2015-2-21 21:56
按着良心,站在死者亲属的立场上想想吧!

你如果也有人得良心,就仔细看完案情的全部经过,让真正涉嫌非法行医得人承担应该承担得法律责任,这样就哪个为死者讨回应该公道,当然要得罪徇私枉法得执法者才行。如果你没有哪个本事及心,,或者只是似懂非懂,就不要添乱,到一边玩你的积木耍去。
发表于 2015-2-2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1996年刑诉法就明确宣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在现实中却遇到了重重阻碍,而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
  首先,“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视为确定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对其所反映的正当诉求、辩解事实和理由根本不予以重视。特别是再审案件中法院就一个目的,“不给你整个罪出来法官我自己就有罪难逃”(至少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官们讨论熊仁荣案再审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要如何裁判时就是这样想的)。抱着这样得心态整出来的再审裁判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2 18:57
不管怎样,医生都是想治好病人的
发表于 2015-2-2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夫没有救命对药,这是应该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入过大夫有了救命的药,这世界上就不会死人了。我们说所的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或者粗心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对患者造成伤害的事情。最关键的一点要区别开意外及现由的条件和能力不能满足需要。这个问题不是医生的问题,而是应该社会现实问题。如果每一个患者在经医生治疗后发生死亡后果,都要由医生副责任的话,那就只有阎王才有资格当医生了。
发表于 2015-2-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法〔201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在不断深化,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扎实推进。从开展活动情况看,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六难三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法院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

1.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增强诉讼服务意识,整合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窗口、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等功能,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集中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办事难”的问题。

2.完善诉讼服务设施。诉讼服务大厅实行柜台式或窗口式办公,统一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查询咨询、收转送达、约见法官、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设置无障碍通道、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书写、复印、传真、网络等设备,提供诉讼指导资料。

3.严格诉讼接待要求。完善诉讼服务流程,规范诉讼服务标准,公布诉讼服务制度。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举止得体,态度热情,服务周到,高效快捷。坚决杜绝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等衙门习气,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延扯皮等行为。

4.增设网上诉讼服务。加强诉讼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时主动推送、更新诉讼信息数据,提供案件信息查询、诉讼指引、网上立案、预约立案、提交申请、网上申诉信访、网上预约接访、投诉建议等服务。

5.拓展12368热线服务功能。普遍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依托移动互联网延伸热线功能,构建与网上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互联互通的移动通讯服务平台,为群众快捷便利地提供各类诉讼信息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立案受理

6.方便群众诉讼立案。建立预约立案制度,积极做好特殊情况的节假日立案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指定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7.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依法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杜绝久调不立。

8.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向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的询问,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一次讲清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9.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对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对不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当事人,要耐心说明理由。

10.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全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

11.开展巡回接访、视频接访。在群众涉诉信访集中的地方开展巡回接访,促使涉诉信访问题就地化解。依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让人民群众在当地就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诉求,由上级法院法官通过视频进行远程接访。

三、进一步改进案件审理

12.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的权利,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作出处分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疑问,应及时回应并说明理由。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意见。

13.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可依法简化程序审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14.加强巡回审判。适当增设巡回法庭和巡回审判点,增配巡回审判车,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及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推行法律文书远程审批、电子签章,提高工作效率。

15.建立追索案件“绿色通道”。对于劳动争议、追索工资报酬、追索工伤赔偿等涉及城镇职工、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建立“绿色通道”,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

16.提倡调解化解纠纷。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联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前,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依法、自愿原则,认真做好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及时依法确认其调解协议司法效力。

17.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依法公开审理各类案件,为群众旁听提供便利。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实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完善网上检索查询系统;扩大庭审网上直播,完善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信息发布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18.强化审限内结案。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审限提示与预警机制,防止拖延办案、久拖不决。规范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的审批,切实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健全完善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工作机制,防止边清边积。严格规范案卷移交要求,切实解决拖延迟缓问题。

19.健全错案防范机制。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冤假错案坚决予以纠正。

20.防止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坚决防止和纠正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案件执行

21.有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与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依法准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等刑罚措施,坚决制裁暴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

22.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完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执行工作联动查控机制,建立执行案件关键节点网络化管理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即时监控、全程监控力度,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

23.积极推广网上司法拍卖。坚持公开、便捷、效率原则,积极推进司法拍卖上网竞价,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防止暗箱操作,努力实现被执行财产最大价值,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充分实现,也防止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4.切实规范执行行为。制定执行案件操作规程,统一执行法律适用尺度,规范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救济措施,实行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情形法定化,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复议权。

25.坚决治理消极执行。开展清理各种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有效解决久执不结案件。强化执行期限预警机制。严格规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延长期限等情形适用条件及审批手续,及时纠正消极执行行为。坚决整治在执行工作中不作为、拖延执行、推诿扯皮等行为。

26.严禁违规收取执行费用。严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违规收取办案费、报销差旅费,严禁向案件当事人摊派其他费用,坚决整治执行工作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27.严格执行款管理和划付。严格遵守执行款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或挪用。严格按规定期限办理执行款结算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划付,确需延期划付的应按规定说明原因。

五、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

28.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认真落实“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向当事人随案发放监督卡,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开通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和举报线索,及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29.从严监督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组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断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协管监督的政治责任。充分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举报核查、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30.加强审判岗位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岗位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规定。

31.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健全评查制度,完善评查标准,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定期考核案件质量情况,预防和纠正办案拖延、以案谋私、枉法裁判。

32.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实行终身问责。

33.严查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司法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惩处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从严坚决查处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影响和干扰他人办案的行为。

六、整治工作要求

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把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碰硬,集中攻坚,以“准狠韧”的劲头抓好整治工作。

整治“六难三案”问题是各级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领导,进行专题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定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法院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把整治“六难三案”问题作为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明确专门力量负责整治工作,加强组织推进和协调指导,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引导和警示作用。

各级法院要采取项目化推进的方法抓整治工作。从各自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治重点项目,制定具体方案,建立整改项目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牵头单位、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要一项一项盯紧抓实,做到定一项改一项、改一项成一项,防止整治工作大而化之、华而不实。上级法院要采取专项检查、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执纪检查。对开展整治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严肃指出、及时纠正。通过全国法院系统上下共同努力,确保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取得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进一步促进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


发表于 2015-2-2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六难三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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